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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

发布时间:2003-09-12 16:23:43


    一、为方便群众诉讼,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并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四为中院院长接待群众来访日。

    二、各院长应按照轮流接待安排表安排的时间,在院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

    三、信访工作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接待群众的院长,该院长因事不能如期接待的,要依次通知下位院长代行接待。

    四、信访工作人员负责院长接待群众来访日的准备和记录工作。接待笔录应交当事人签名,接待院长对问题的处理意见要详细记载,并按照院长指示认真进行处理。

    五、对扰乱接待秩序的行为,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与院法警支队取得联系,及时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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