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建设 -> 规章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3-09-12 17:07:34


    为保障本院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防止积压、浪费和丢失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起点

    单价在1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二年以上或价值虽不满100元,但耐用时间在二年以上的财产。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和建筑物;

    2、通讯工具;

    3、交通运输工具;

    4、计算机网络等设备;

    5、一般设备(工具),包括办公事务用的家俱设备;

    6、其它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1、新建、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必须结合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精打细算,合理布局,分清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2、采购固定资产,属于基建范围的,应按基建计划的审批程序办理,不属于基建范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各庭增加固定资产须列出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要造出全院采购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各庭(室)均不得违犯上述规定,否则不予报销。

    ②采购人员应按照采购计划所规定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③各项资产的采购,凡是本地有的,不是价格、质量差别很大,不得到外地采购。

    四、固定资产的验收

    1、采购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财会人员、保管人员同时验收,建立卡片登记,办完报销手续后,方能交付使用。

    2、采购的固定资产,采购员、经办人、财会员、保管员共同填写验收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留在保管处,一份随原始报销单据由财务报销,记入固定资产帐。

    五、固定资产的登记、使用和保管

    1、固定资产帐簿的设置:

    ①院财务设固定资产帐,及时分类登记固定资产的价值。

    ②保管处设固定资产明细帐。详细登记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和价值。每半年,保管人员和财务对帐一次,保持帐物相符。

    ③各庭(室)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详细登记,档案室设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

    2、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

    ①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各庭(室)对固定资产要定期清理,没有使用价值或没有使用的资产上交院保管处,不要积压。

    ②全体人员必须爱护、保护院内资产,不得破坏、丢弃、违章使用。各庭(室)要有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到人。

    ③固定资产一般不借,特殊情况由有关院领导批准。如有损坏由批准人负责索赔或赔偿。

    ④固定资产需要淘汰、报废、销毁的,由办公室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至少由三人以上参加进行核销。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96号   邮编:459000   联系电话:0391-5566088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