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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发布时间:2015-12-30 08:38:43


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

刑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积极实施危险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间接故意

裁判要点

主观上明知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长期置井下矿工于高度危险之中,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积极、主动行为,最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基本案情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系私营企业,20039月份,原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复新华四矿技术改造方案。2004714日,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局批复该矿技改施工方案,并规定施工工期为10个月。经该矿三次申请延期,技改工期最后延长至2008331日,后未再申请延期,但仍以技改名义进行井下生产作业,且擅自延深井筒到己组煤层并形成生产系统。

2006年之后,被告人李新军接任新华四矿矿长,被告人韩二军受让该矿股权并任技术副矿长,被告人侯民任安全副矿长,被告人邓树军任生产副矿长。因该矿尚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部分人员的矿长资格证系李新军指使该矿会计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后,伪造相关证照所骗领。2007年,该矿曾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仍违规按低瓦斯矿井管理。200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30万吨以下矿井全部实行停工停产整顿。2009年初,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多次到该矿检查,发现存在瓦斯传感器(俗称瓦斯探头)滞后、断线、位置不当等安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同年32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同年423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华四矿整改方案,明确规定整改期间每班最多入井23人,整改隐患,禁止生产。但长期以来,新华四矿一直借入井整改隐患之名违法生产。

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标问题,反而多次开会要求瓦斯检查员(以下简称瓦检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否则予以罚款;指使瓦检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瓦斯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擅自开采己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

2009年9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97日,新华区煤炭工业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禁超人员入井作业。98日,被告人侯民等人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误导瓦检员送风排放瓦斯,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1116日以(2010)平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韩二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邓树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不服,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129日以(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作为新华四矿管理人员,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该四人在主观上对新华四矿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及矿难发生的可能性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为追求暴利,李新军等人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反而通过采取要求瓦检员在瓦斯超标时不准报警、破坏瓦斯监测安全设施等手段逃避监管,从而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使井下瓦斯真实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监测,并违反技改矿规定,无视多次被限令整改的通知,实施了强令工人超员下井作业、填写虚假瓦斯报表逃避监管等行为。虽然基于利害关系,李新军等四人不希望造成伤亡后果,但是从李新军等人多次接到停工整改通知仍违法违规作业,多次接到调度员瓦斯超标报告仍敷衍了事,继续作业等表现可见,其为谋取非法暴利,已不考虑危害结果是否可能发生,更不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反而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最终促成了矿难的发生,四人对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完全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李新军等四人为谋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各级监管部门严禁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一系列规定,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长期置井下矿工于无瓦斯预警防护的高度危险之中,并且还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导致瓦斯爆炸,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四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新军为取得矿长安全资格,指使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又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亦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作为新华四矿的矿长和实际持股人,享有煤矿的经营管理权,为了谋取非法暴利,采取指使他人破坏瓦斯监测设备等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性质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但鉴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案发后又及时报告,积极抢救遇难矿工,对二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侯民、邓树军作为新华四矿主管安全或生产的副矿长,理应确保安全生产,却指使他人破坏安全生产设施,使工人长期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导致发生特大伤亡事故,亦应依法严惩。但鉴于二人受雇于李新军、韩二军,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实施抢救,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可酌情从轻判处。

故一、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责任编辑:秦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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