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秉公执法、纪律严明、高效为民、廉政勤政、作风过硬的法院干警队伍,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全市人民法院所有在职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节 政治纪律
第三条 法院干警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 坚持爱国主义,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党和国家的罢工、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条 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严格政治纪律,增强政治鉴别力,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努力改造人生观和世界观,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当好人民的公仆。
第六条 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认真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明,忠于职守。要主持正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节 组织纪律
第七条 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组织决议和领导指示,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上级要爱护、关怀下级,做下级的表率,下级要尊重上级,自觉服从上级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严格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工作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严禁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树立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顾大局,识大体,克服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第十条 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上级法院和人大等部门的监督指导。对上级交办、催办和转办的案件、信件,要认真查处,及时上报结果,绝对不准顶着不办或推诿扯皮。
第十一条 各庭、处(科)、室干警应在本单位领导的主持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团结,积极配合,服从大局。
第十二条 干警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不闹无原则纠纷,不搞小集团,不犯自由主义。
第十三条 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对工作不挑剔,对待遇不奢求。发扬艰苦奋斗,勇于拼搏的优良作风,发扬在职务、名誉、待遇面前不伸手的高尚品德和无私奉献的革命精神。
第四节 审判纪律
第十四条 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依法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政委“四条禁令”: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法院“八不准”:
1、不准主观臆断;
2、不准徇私枉法;
3、不准贪脏卖法;
4、不准索贿受贿;
5、不准吃请受礼;
6、不准经商牟利;
7、不准欺压群众;
8、不准泄露秘密。
第十八条 严禁法院干警不按法定程序或条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严禁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
第十九条 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工作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任劳任怨。树立勇争一流的竞争意识,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第二十条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正常办案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准向当事人泄露审判秘密,不准在家接待当事人,不准给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或指定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案卷管理和档案存放,不准丢失,不准让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员随意翻阅、复印、抄录。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收取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不准少收、超收或收费不开票、少开票。
第二十四条 接待人员要做到语言亲切,诚恳可信,谈吐文雅,严禁粗言秽语,对待当事人要做到“三心”:
1、当事人反映情况虚心听取;
2、当事人缠诉耐心解释;
3、当事人有困难热心帮助。
第五节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坚持上班签到制度,坚持考勤制度,坚持请销假制度,干警做到每天提前十分钟上岗,按时开展工作,不准迟到早退。
第二十六条 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工作时间不准处出办私事,不准从事娱乐活动,不准聊天、说闲话,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上级领导和院领导到院(庭、室)检查工作,干警要起身让座、问好,讲究礼节、礼貌。进入领导和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八条 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禁止向窗外扔东西、倒水;不准随地吐痰、不准把脚放在桌椅上;不准在办公室内脱鞋、袜。办公桌上的文件、材料摆放整齐,保持室内干净舒适。
第二十九条 保持良好会风,大会做到提前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准迟到早退,不准随意走动,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会见当事人及亲友,不准抽烟,不准带与会议无关的资料。开会应关掉BB机和手机,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第三十条 爱护公共设施,经常保养械具、装备、车辆、办公用品,确保无丢失、无损坏。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三十一条 工作时间中午不得喝酒,严禁携带武器、械具、卷宗喝酒,严禁酗酒后开车,自觉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第六节 廉政纪律
第三十二条 法院干警要洁身自好,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政纪律,不得有《法官法》禁止的十三种行为,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吃请及邀请参加娱乐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严禁利用职权接受、索要当事人和案件有关人员的钱物和其它好处,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当事人、案件有关人员借钱、借物。
第三十四条 严禁法院干警到企业或向当事人报销各种费用,托当事人办私事。
第三十五条 法院干警必须热爱本职工作,不准直接或间接经商或办企业,不准从事第二职业。
第三十六条 法院干警不准参加赌赙,不准观看、传播、贩卖黄色书刊、录像,不准涉足色情场所,不准去营业性舞厅跳舞, 不准陪舞,不准接受异性按摩。
第七节 语言规范
第三十七条 热情接待来访者,做到“四个一”:进门问一声好,让一个座,倒一杯水,走时道一声再见。
第三十八条 文明用语16条:
1、您好!
2、请进!
3、请坐!
4、请讲!
5、请稍等!
6、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7、请多配合!
8、请原谅!
9、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10、请问您找谁!
11、您的材料不全,请补全再来!
12、对不起!
13、请跟我来!
14、请您先回去,有什么事电话再联系!
15、再见!
16、请慢走,请走好!
第三十九条 禁忌用语19条:
1、你这案,我不管!
2、没看我正忙着,等会再说!
3、人大管不着我!
4、我说这样办就这样办!
5、我是法官还是你是法官(我办案还是你办案)!
6、少说废话!
7、愿上哪告上哪告!
8、你去找院长(庭长)吧!
9、我就是法!
10、没看这是啥地方!
11、你干啥的!
12、没有时间,明天再来!
13、下班了,都出去!
14、交不起诉讼费,就别打官司!
15、神经病!
16、不老实,我就拘留你!
17、你还有完没完!
18、谁态度好,你找谁去处理!
19、院长说了也不行!
第八节 警容仪表
第四十条 法院干警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装。着装时,帽徽、肩章、执行标志佩戴要齐全,不准法官服与其他服装混穿。非司法警察人员严禁着警装。
第四十一条 着装要整齐清洁,举止端庄,不得敞胸、披衣、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衬衣下摆外露或穿拖鞋办公。
第四十二条 着装人员要爱护制服,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不得将审判制服、帽子、帽徽、肩章变卖或赠送、外借他人。
第四十三条 着装人员要注重个人仪表,端庄大方,男干警不准蓄胡须,留长发,怪发,女同志不准浓妆艳抹,染指甲、戴耳环、戒指、项链,不得穿奇装异服。
第四十四条 着装人员不准在大街上嬉笑打闹,勾肩搭背,边走边吃零食,酗酒滋事;严禁着装进餐馆和娱乐场所。在街上或其它公共场所,要以身作则,维护公共秩序,不准与他人争吵,耍威风。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法院干警要认真执行本规范,凡违反上述规定,视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警告、记过、降级、降职直至清调出法院,是党员的视不同情况给予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本规范贯彻执行,各法院要成立“干警规范督查领导小组”,由一名院领导任组长,院纪委(纪检组)、政工部门、办公室参加,对全院干警执行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定期通报执行情况,对违犯规范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党组)研究后给予处罚。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的要报市中院纪委(纪检组)备案。督查小组办公室在院纪委(纪检组)。
第四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