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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03-09-12 16:22:11


    一、紧紧围绕“三为主”方针,“三优生”服务开展优质服务管理工作,保证上级下达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二、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计生方针政策,应有固定宣传阵地,充分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宣传活动,同时坚持开展经常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定期进行计生小组长、育龄妇女培训。

    三、坚持每季度B超检查和一年一次的健康检查,做到“两对照”、“三签字”,保证孕检率100%。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后50天以内上环,生育二孩后70天内结扎。对用药具对象定期进行随访,了解掌握用药具者基本情况,努力提高节育措施落实率、及时率、药具使用有效率。

    四、按时按质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不漏报、不虚假、不瞒报、减少水份、保证质量。档卡规范,资料完善,动态管理,落实已婚育龄夫妇签订合同。

    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生育证发放条件、程序,认真审核上报发放。

    六、认真落实群众来访,接到案件,及时调查落实,结案率达100%。

    七、努力做好下岗育龄妇女的服务管理,认真落实单位与居(职)委会协管,托管的交接联系单位,居(职)委会要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八、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及时登记、催办、验证、管理、服务。确保管理率、持证率、验证率、孕检率100%。

    九、计生专(兼)职干部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掌握计生基础知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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