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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审判秘密细则

发布时间:2003-09-12 16:25:53


    第一条    为了严肃保密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保障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审判秘密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保密局制定的《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保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所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下列审判秘密。

   (一)具有秘密级以上密级的审判工作内部重要部署、计划、总结和报告。

   (二)判处和执行死刑案犯的统计数字。

   (三)对死刑案犯执行死刑的具体时间及方案。

   (四)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案件的情况和记录。

   (五)审理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布置、方案及尚在研究的意见、请示、报告。

   (六)可能导致被告人逃跑、报复、串供、毁证、匿赃等妨害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关事项及材料。

   (七)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

    第四条    党委、人大和其他政法部门因工作确需调阅诉讼案卷的(只限诉讼案卷正卷),必须经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代理人查阅诉讼案卷,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在指定场所阅看案卷正卷。

    第六条    不准擅自携带诉讼案卷外出,经领导批准携带外出时,应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和被盗。

    第七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漏审判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审判秘密的文件、资料、诉讼案卷。

    第八条    不准向家属、亲友或其他人员泄漏未结案件案情,或者谈论审判秘密事项,或者暴露内部分歧意见。

    第九条     对外宣传报道,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审判秘密。

    第十条    发现审判秘密已经泄漏或可能泄漏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单位领导。

    第十一条    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造成泄密的,一经查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奖惩暂行规定》等规定,视情节予以追究;泄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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