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秘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文秘、信息、调研工作在党的中心工作、领导决策,审判工作和基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院文秘、信息、调研工作应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面准确、客观、及时地反映法院工作如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情况和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经验、体会、效果、典型案例及各项审判和其他工作中的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三条 法院文秘工作应本着精简文件、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便于保密的原则,力戒文牍主义,避免文山会海。
第四条 法院信息工作应注重信息的内参性、时效性、针对性、专业性、指导性,遵循短小精悍、言简意赅的制作原则,开发高层次信息。
第五条 法院调研工作要注重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选定调研课题,确定调研时间,组织调研力量,制定调研步骤,拟定调研提纲。方法上,努力做到典型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并充分利用各种现代科学方法和手段,适时完成调研课题。收集到的各种材料、意见和数据、力求完整、系统、准确、真实、可靠,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具有实用价值的调查研究报告。
第六条 法院领导要支持信息调研工作,法院召开的党组会(研究人事工作外)、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及其它会议应当让文秘和信息调研人员参加;上级下发的有关文件应当让文秘和信息、调研人员阅读,以便了解情况,为多渠道地收集、反馈信息创造条件。
第七条 选配的文秘和信息、调研人员,必须是热爱此项工作,忠实勤奋,作风严谨,调研能力和信息观念强,并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写作水平。同时,从事文秘和信息、调研的人员,是审判业务人员,凡符合《法官法》条件的,应任命相应的审判职称。
第八条 根据形势和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文秘和信息、调研人员到外地进修、学习,或办培训班等,加强对文秘和信息、调研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九条 中级法院研究室负责部署全市法院的信息调研以及监督、指导、考核、通报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论文研讨或经验交流。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调研工作网络。坚持领导、审判人员和专兼职信息调研人员相结合,信息、调研职能部门和审判庭等其他部门相结合,与各基层法院相结合,与群众性学术研究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信息、调研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信息、调研材料的报送形式,按照先内后外、先急后缓、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即:各基层法院向中院报送信息、调研材料,中院和属省高院直报点的基层法院向省高院报送信息。同时向同级党委、人大及政法各部门报送信息。紧急信息的编写,发送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十二条 信息、调研反映的情况要真实、准确,有事实、有分析、有对策。同时,注重保密工作,对失、泄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关于保密责任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法院领导要重视信息、调研工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撰写文章,指导和推动信息、调研工作开展。
第十四条 中院每年进行一次信息、调研工作考评,评选优秀信息、调研成果和先进集体及个人,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