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收件登记、拟办送审、转交办、催办报告结果,立卷归档等。
2、督查员收到上级机关、本院批转的案件,要逐件登记编号。需要转办的,应复印留存备查。
3、对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督查员应结合工作实际拟定督办重点,对贯彻落实的工作进度、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4、对需由下级法院或本院有关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应及时转交办理,对紧急事项也可以电话交办。
5、承办单位认为督查事项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自行转办。
6、督查员要随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逾期未报告可处结果的,应及时催办,并作催办记录。对承办单位反映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7、督查事项办结后,应立即向交办单位报告结果。本院领导直接交办的,应将结果直接报送本院领导。
8、报告交办事项处理结果的公文,要以院名义行文,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观点明确,重点突出,文字简练,用语规范。转报下级法院的报告,应写明本院审查意见。
9、督办事项(案件)办完后,应按照档案管理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及时将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