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搞好全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为领导和上级机关决策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发挥司法统计应有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2、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准确汇总、按时报送司法统计报表,经常积累和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为审判工作服务。”
3、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管理和工作指导。
4、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由办公室、立案庭负责管理。
中级人民法院配备专职司法统计人员,市人民法院有专人负责;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要有兼管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
5、司法统计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熟悉审判业务,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的干部担任。
6、司法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要告知上级法院的主管部门,并慎选合适人员接替,做好交接,不得因此延误工作。
7、司法统计人员负责汇总统计数字、填写和报送统计报表,建立统计台帐,开展统计分析,准确、及时地向领导和信息调研人员提供统计资料,并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积累和归档。
8、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员负责对各基层法院和本院各庭内勤统计业务管理和指导,各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员负责对本院各庭和所辖人民法庭的统计业务管理和指导。
9、两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员有权检查所辖范围的统计基础管理工作,有权督促报表和其它统计资料的按时报送,有权对报表错误进行纠正,并定期通报。
10、司法统计人员要如实填写报表,不得虚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1、两级人民法院处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立、结案统计卡为统计的原始记录,信访情况统计可以登记薄为原始记录。
12、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各庭统计数据起止时间为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
13、两级人民法院司法统计人员在汇总报表后,经认真检查确定无误后,填写填表日期并签名盖章送交核表人。
14、基层法院分管司法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中级法院办公室领导应亲自审核报表,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15、中级法院向省高级法院报送统计报表应于当月25日前送达,各基层法院向中级法院报送的统计表于当月20日前送达。
16、中级法院每半年对各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报表的填表质量和报送时间,以及统计工作其它方面的任务(如司法统计分析等)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通报,年终总结评比。
17、司法统计资料一般仅供内部使用,外单位索取时,必须持正式介绍函件,经本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查询,批准证明和介绍函件由司法统计人员留存备查。
18、司法统计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司法统计资料档案由档案部门保管。
19、司法统计报表是国家的机密和秘密资料,不得泄漏和遗失。对泄密和失密行为,依照国家关于保密责任规定,严肃处理。
20、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统计电脑化的要求,逐步在全市人民法院建立现代化的统计信息计算体系,实现全市法院联网并与上级法院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