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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3-09-12 16:32:58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的枪支管理,防止和杜绝枪支、弹药等重大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和《省法院枪枝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严格执行枪支统一保管制度,严格控制配枪范围,严格枪支、子弹的出入库手续和子弹消耗的登记手续。

    2、严格枪支借用条件和程序。借时,必须填写申请报告单,经庭、处、室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主管枪支的院长批准。任务执行完毕,应及时交回。

    3、严禁将枪支、子弹转让、出售,或用枪支、子弹交换其它物品或出借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4、持枪人员离退休或调离,必须将枪支、子弹和持枪证交回,一律不准带走。

    5、严禁持枪人员带枪饮酒、狩猎、任意鸣放和玩弄枪枝。

    6、枪支管理人员对保管的枪支要经常进行检查、擦拭和维修,防止枪支丢失、损坏、锈蚀等情况发生。

    7、持枪人员和枪支管理人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枪支丢失、损坏等事故的,按枪支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8、办公室定期对本院和基层法院枪支弹药的管理、使用和保养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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