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相互交织,信访问题凸显,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随着依法行政的广泛推进,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被纳入法治轨道,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日趋明显;各类矛盾纠纷被逐步引入司法渠道予以解决。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发展中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减少了诸多不和谐因素。但由于历史的、现实的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有些矛盾纠纷并非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就能够使其得到彻底解决,由此引发的信访给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带来了不可回避的压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已成为法院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
一、产生涉诉信访的原因
1、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由封闭走向开放,在这急剧变革的时代中,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同时,在社会现实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权力重于制度、人情重于法理、关系重于秩序的问题。不少人遇到问题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而习惯于找大官、找清官、找权力解决。他们把实现自己要求的希望寄托在最高层,动不动就进京上访,而对法院的解释、劝解根本听不进去。有些当事人要求用新颁布的法律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就进行上访。有的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法院的裁判和当事人的上访各有一定道理,如果采纳上访人的理由而改判案件,既不利于裁判的稳定性,又容易引起另一方当事人新的上访,这类上访人员对法院的解释不接受,缠访闹访的较多。
2、法院方面的原因。(1)一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因为个体差别,个人素质、执法理念、道德品质等因素,导致判决结果存在瑕疵,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引起当事人不满而信访或申诉。(2)部分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处理不及时、不到位,致使当事人申诉长期没有结果,而导致当事人走上信访之路。(3)案件执行不到位,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导致申请执行人上访。(4)法院内部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自身纠正裁判不公案件缺乏主动性,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案件未彻底解决,导致当事人重复申诉并上访。(5)个别法官办理“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枉法裁判,导致判决不公,当事人不服判决而上访。
3、案件当事人缺乏风险意识,对司法功能预期过高。
一些案件当事人缺乏风险意识,特别是经济纠纷或赔偿等涉及执行的案件,多数当事人认为,官司胜诉了,法院就应当把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分文不少地替其执行回来,他们从来没有考虑过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如:上访户党某、原某,所反映的就是法院执行不力的问题。还有的当事人把自己在市场交易中产生的商业风险,把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信用风险,通过诉讼转嫁给法院,由于他们的风险意识不足,对法院的裁判、执行功能有很高的预期,以致当实际执行情况与他们预期的情况产生落差时,他们就上访,相信“上访会促进执行,上访会得到金钱”。但很多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
4、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思想偏执。有些案件当事人对法律法规不理解,对法院的正确裁判有误解;有些是办案人员对待当事人态度不好,裁判文书说理不够清楚,引起当事人误解,这类上访经过耐心解释,多数可以化解,少数仍然纠缠不休,如:上访老户王某、康某;有的上访人员的申诉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他们自己感觉满身都是道理,认为只要坚持到底必能获得“胜利”, 如:上访老户颜如意、刘均书、李平合。这些涉诉信访案件,经多次协商调解现仍无法完全化解。
5、个别律师、诉讼代理人不讲职业道德。一些无职业道德的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不负责任地挑唆或钻法律空子,忘图规避法律。有的案件当事人所请的律师或诉讼代理人,尤其是那些所谓的“野”律师,凭着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识,不是劝解当事人大事化小,而是鼓动当事人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又申诉,败坏着律师的声誉。有许多正常的案件,当事人想上诉,而其代理人也知上诉不可能胜诉,但如上诉,须交上诉费,如不能胜诉,上诉费又白交,不好向当事人交待,就劝其不上诉而申诉或缠诉、闹访。
二、当前涉诉信访的特点
1、涉诉信访的对象较广。目前,涉诉信访的不仅有工人、农民等传统习惯上的信访群体,而且有城市拆迁户、机关分流人员、民办教师、私营企业主等带有时代特色的信访群体;既有残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者等社会弱势群体,也有军转干部、复员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从上访规模看,集体访、群体访显著增多。在利益格局调整的情况下,具有相同利害关系的社会成员对共同的利益问题极易产生共鸣,进行有目的、有组织的沟通和串联,产生集群行为。
2、因企业破产、改制,引发的职工安置和养老金等问题较多。企业在破产、改制过程中,原企业遗留的问题较多,一旦宣告破产或者进行改制,很多遗留问题就会暴露出来,部分职工的切身利益一旦得不到解决或结果不能使他们满意,就会引起职工集体上访;二是资产变现后,职工认为这些钱是他们的,他们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不考虑破产费用和有关税费和贷款等问题,一旦达不到目的,职工就组织上访或妨碍破产改制工作顺利进行。如济源市化肥厂、济源市耐火材料厂、五三一兴华厂等企业,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因破产清算时没有很好地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引起一部分职工集体上访,法院在解决此类案件中付出了很大努力,但因涉及企业、政府、劳动等多个部门,职工的实际问题很难彻底解决。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起的信访案件多。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等造成的赔偿案件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难度很大。受害人的权利一旦不能实现或达不到目的,他们就会到党委、政府上访,给法院施压。如党某与屈某等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后,党某没有及时拿到医疗费和护理费,便到市政府、法院上访,要求尽快执行,可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不够,导致党某多次上访。
4、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信访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城镇建设和房屋改造中,因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引发的矛盾增多;在农村因土地承包或宅基地纠纷等引发的纠纷,双方对立性强,矛盾大,处理中稍有不慎,便会激化矛盾并引起上访,双方的思想工作难以做通,情绪激烈。如李某因承包土地办养猪场,因相邻排水引发纠纷,上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赔偿,案件经过多次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可李某不服判决,多次上访,要求对方赔偿上百万元方可罢休。
5、土地使用、征地拆迁安置问题比较突出。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少数村民小组违背民主议定原则,发包土地的随意性较大,将村集体的土地、资产低价发包,或违反法定程序随意调整原承包土地,违法收回出嫁女、离婚妇女的合法土地,或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提前终止承包合同等,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引发群众进行诉讼或上访。
6、涉及政府和村委的案件审理容易、执行难。目前,涉及政府和村委的案件很多,有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工作中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也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又违法,法院只好立案,欠帐还钱,天经地义,法院判决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赔偿。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执行,而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拒不履行,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引起权利人四处上访。
7、社会纠纷增多,调解机制缺乏的原因。 目前社会纠纷大量增多,而诉讼外的调解机制却严重缺乏,很多原本能够通过调解的矛盾纠纷,却因无人过问而涌向了法院。很多矛盾纠纷一旦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就会升级,法院在审理期间进行调解,难度增大。法院判决后,这些矛盾和怨气如果不能得到彻底解决,当事人就会上访。
三、解决涉诉信访案件的对策
一是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 对待上访群众和当事人,要带着法官的善良之心、同情之心、怜悯之心,去办好每个案件,把每个案件当做自己的亲人的案件来对待,让法、理、情三者统一。法官要做来访群众的“倾听者”,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克服冷、横、硬、推现象,让当事人把话讲完、把理讲透,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理有处讲、苦有处诉、难有人帮。
二是加强调解,注重疏导,做好开庭前和案件审理中的调解工作。突出庭前调解和庭审中的案件调解工作,提高案件调解率,使多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能握手言和。开拓思路,走出案件审结法院工作就结束的误区,将调解工作延伸到判决后,着力做好判后息诉工作。对当事人不服判决的,详细询问对哪些问题不服,有何理由,再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工作,使他们明白法院判决的依据,积极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稳定工作,使当事人接受判决,最大程度地使当事人减少申诉或上访。
三是对当事人进行上访的,要合理劝导。一些案件当事人,领到判决书后,自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其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申请再审,而是采取了走上访之路。法院在对待这些当事人时,只要他们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就以平常心态对待他们的行为,不拦访不堵访,不必大惊小怪,不必视为洪水猛兽,劝导他们通过正当渠道反映问题,如果他们不听劝阻而采取了违法的行为,就依法进行制裁。
四是严格审判和涉诉信访案件的监督和考核。法院要把法官处理涉诉上访的情况,放到与审判案件同等重要的地位进行监督和考核,使法官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及时妥善化解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五是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能力素质。法院要加强对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进行培养,不断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尽量减少乃至杜绝案件的差错,保证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审判结果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度,使法院的执法水平得到绝大多数人的信服,法院的裁判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六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要究尽执行措施,使在执行中引起当事人上访的事件少发生不发生,对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的,要采取政府救助等措施,确保判决结果的正常执行。
七是在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及时进行诉讼风险提醒。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必须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醒,使当事人明白打官司也有风险和如何正确诉讼。
八是认真做好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工作。法院要不断完善再审案件办理程序,完善依法纠错的申诉审查和再审监督机制。申诉审查和再审是审判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发现问题并依法改正确有错误判决的重要渠道。要明确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和再审审理期限,进一步规范再审立案和再审改判的条件,逐步把涉诉上访引导到依法申请再审的轨道上来。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做到及时审查,依法立案,依法再审改判。对经再审认定原判正确需要维持的,要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涉诉信访并不可怕,法院每一名干警都要从思想上、行动上正确对待,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迎难而上,将涉诉信访工作作为贯彻中央“稳定压倒一切”方针的重中之重来抓,高度重视,长抓不懈,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健全信访工作机制为重点,不断改进涉诉信访工作方法,落实配套措施,努力做好新形势下法院的信访工作。要建立“人人关心信访、人人参与信访、大事小事有人管、矛盾不上交、问题解决在本院”的良好信访工作局面,确保无赴省进京和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发生、无长期纠缠闹访老户案件、无违法失职致矛盾激化事件,有力疏导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