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文关系
1、下级机关一般应直接向自己隶属的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和非常必要时,可以越级向更高的领导机关行文。但一般应抄报所越过的上级机关。对于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不必请示或报告工作。属于上级领导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的具体业务问题,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请示,不必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
2、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一般不同时抄发下级机关,报告需要另一个同级的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需要另一个同级的上级机关知道的,一般只主送其中一个,送另一个可以抄报,必须同时主送的,应在机关名称之间加“并报”二字。
3、行文要符合制发机关的职权范围。属于全面、重要的问题以本院笱义行文;属于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以主管业务部门行文,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答复下级对本部门业务的请示,但不宜发指挥、领导性的通知、指示等。
4、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5、绝密文件和发文机关不准翻印的原文,不得擅自翻印和复印。其公文,如有需要翻印、复印时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从严掌握份数。翻印、复印要同正本一样严格管理。
二、公文种类
1、报告
适用于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2、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以及人事任免。
3、规定
适用于对待定范围内的工作,制订带有规范性的措施。
4、通知
适用于转发公文、要求下级法院办理和需要通知的事项。
5、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6、批复
适用于批准基层人民法院设立法庭的请示。
7、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
8、函
适用于法院之间或法院同其它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问题,送主管部门提出请示批准等。
9、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三、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1、《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文件》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发布重要决定、通知。
2、《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适用于人事任免及其他重要事项的通知,以及请示报告、通报、函等。
四、公文格式
1、公文版头(文头)和编号,除了一些内容不太重要的公文可以不用文头外,其他各类公文都要使用本院统一铅印的文头。本院印制的文头有“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文件”、“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中共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文件”、“法院信息”四种,行文时要根据内容正确选用文头。
公文编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发文序号。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的简要代号。以本院名义制作的公文代字为“济中法”,或者济中法以本院各部门名义制作的公文代字为“济中法”之后加上部门代字,如“济中法党”、“济中法纪”、“济中法人”等。发文诒表示同类公文实际制发的顺序。公文编号的排列顺序是,机关代字在前,发文字号在后,年号(加括号)在中间。
2、公文的标题和主题词。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各类三部分构成,应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发文机关必须是该机关法定的全名称或通用的简称,不能随意简化,事由部分要简明扼要,题文相符;种类要准确无误,与文件内容搭配恰当。公文版头已有发文单位的,标题可省去发文机关;公告、布告和某些内容简单的公文,可以省去事由或同时省去发文机关。标题中引用其他公文标题时,所引标题没有发文机关的要补出来。其书名号可免用。
公文主题词由公文主要内容和种类组成。主题词中公文内容以公文标题为基础,作更为简明的概括。
3、受文机关。一般公文,都要根据公文内容确定主要承办机关和需要协力名只需要了解的机关。主要承办机关为公文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在公文标题左下,正文之上的位置,顶行写出。协办或只需了解公文内容的机关,属上级的列为抄报,属于平行或下级的列为抄送。抄报、抄送机关名称的书定位置在公文末面的下端。
发文不需要确定主送机关、抄送机关的公文,在公文末的下端写出发送范围。对上级机关的列为报,对平行机关的列为送,对下级机关的列为发。
5、发文机关名称(印章)和发文日期。机关名称在公文末尾右下方,日期在名称之下略右错开,印章在日期的中上方,不要挤压正文。文头或标题已有发文机关名称的,文尾的机关名称与印章不必同时使用。铅印的红头公文,可以只印机关名称日期,不加盖印章。
正文开头即列章列条的公文(不加批语或按语,直接颁发的决定、规定等)。文尾的机关名称(或印章)可以免去,日期移至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并加括号,通常写成“(×年×月×日)”在这种情况下标题的发文机关不能省去。
发文日期的确定,会议通过的,以通过日期为准;其他以签发日期为准。发文日期按规定全称使用小写汉字,年月日要具体完整,不得漏写。
6、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本院的公文印发机关为“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行书写,其位置在主题词下方,中间用横线隔开,印发份数在印发时间下方加括号,并在印发机关、印发日期之间用横线隔开。
五、公文制作
参与公文制作的各个环节的承办人,都必须在铅印的“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稿纸”头页上签署名字和承办日期,以便明确责任和方便处理。
一、拟稿。公文内容涉及全院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及院长重要讲话等,由研究室负责拟稿;其他一般公文,如请示、报告等一般性公文由办公室拟稿;公文内容为刑事、民事、行政、立案、审监或政工、纪检等一个方面的,由各业务部门拟稿;公文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的,由有关部门共同拟稿,院长指定以其中的一个部门为主。
拟稿承办人除应严肃、认真地写好正文外,还要拟定受文的主送、抄送机关,并根据最高法院和国家保密局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拟定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
2、审核。公文草稿拟好后,由各庭、处、室、队负责人进行审核以保证公文质量。各庭、处、室、队草拟的公文,如以本院名义上报下发,要经办公室审核定稿后,再送院领导签发;以业务部门名义上报下发的,业务部门领导审核后,直接送院领导签发。
审核文稿必须认真负责,属于原则性问题需要作重大修改的,核稿提出建议退回原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进行修改。属于不必要行文的,核稿人应送有关院领导批准,并通知原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
3、签发。签发文稿,是机关领导人的重要职责,必须还要按照领导分工的职责范围进行。凡以本院名义印发的公文,由院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院长签发。如上述领导人外出,应委托其他领导人签发,并告知印制公文的办公室。
4、为了便于公文立卷归档,制作公文必须使用本院统一印制的公文稿纸并用钢笔或毛笔蘸兰黑或墨汁,在稿纸装订线外书写。
5、印制。公文签发定稿后,承办人到机要员处登记发文号,然后交打字室打印。机要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行文关系,公文格式是否正确,对不符合要求的,退给原承办人改正,然后方可登记和打印。打字室要严格执行印制公文登记制度,打字、校对、印刷各个环节的日期都要认真填写,以便明确责任,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
6、盖印。盖印是代表机关证明公文生效的凭证与标志,机要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认真细致的作风,对公文再次进行审查,确实无误方可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盖章送发的,要对直接承办人和机要员进行批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六、公文处理
1、收文发文。公文的收进与发出,由通信员负责。机要员负责收文的启封与发文的分发与装订,收文启封后,要检查封内公文是否章全,如有缺份、少页现象,要及时进行登记并告知发文机关;发文装封后,急件、要件须加盖标记,绝密件还应在封口处贴密封印章。通信员与机要员在交接时要认真查点核实,并在登记簿上签名。
2、分办、批办、承办。分办,机要员收到来文后,按以下原则分送给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1)领导亲启件直接送有关领导;(2)日常业务性的公文,分送主管业务庭、处、室、队;(3)有关全院性的或重大的问题,以及机要员判决不了的应由哪个部门处理的公文,送院长或主持常务工作的副院长批办。
批办。院领导对机要员呈送的公文要及时批办,批示要明确具体,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时,应确定主办者和协办者。
承办公文的部门或人员,要按公文或领导批示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对上级要结果的批示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等各业务部门在办理后做出答复,要将原本交办公室留存。
3、传阅和传批。单份或份数较少的公文通过传阅、传批的方式处理。对于急办理的公文,应先送有关领导阅示后交承办人员办理。对一般公文,应按领导人职务高低和分管情况,按顺序传阅、传批公文,一般应由机要员送传,领导人之间不宜直接送传,这样便于机要员了解和掌握公文的处理进度。传阅、传批公文除应注意及时外,还要注意不应将公文从公文夹内取出。阅示后要在处理签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4、参加会议带回的公文,应及时交机要员登记、保管。属于秘密级以上的文件,个人都不得存放,如需要应办理借阅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七、立卷归档
1、立卷范围。本院的收发文电、会议文件、出版物及反映本院重要活动的有关材料,具有查考价值的均须整理立卷,以便归档保存。没有查考价值的,重复的公文,如一般临时性的,抄送本机关参考的公文、催报、催办的信函,外来接洽工作介绍信;本机关内部更改作息时间、安排节假日休息和值班工作的通知等没有参考价值的不必立卷。一般公文只存一份,重要的,经常需要查用的指导性、规定性公文,除在卷内存一份外,可以卷外存二、三份,作付本备用。
2、立卷步骤。平时要坚持做好分类整理工作。发文在印发后及时将原稿(草稿、定稿)、印制件归入卷夹;收文可在登记或批办后,分送前,在装订线内注明归卷类别,在办理完毕后按号入卷,没有查考价值,无需立卷的公文,另设卷宗存放,年终集中销毁。
3、年终将立好的案卷写上标题,编好目录,确定无遗漏、短缺、重复等问题后,于第二年上半年移送档案室。经档案室验收合格后,交接双方应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