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院印和党组印章由办公室机要员专人负责管理。
2、凡加盖本院院印和党组印章的,必须在用印登记薄上逐项填写登记。
3、凡经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文件、报告,以及核实过的业务报表等,需加盖院印或党组印章的,由印章管理人员自行办理。
4、各庭待用的传票、提票、送达回证、通知等,需加盖院印的,由各庭内勤分类编号统一到办公室办理。办案人员到本庭内勤处领取使用,并予以登记。
5、本院干警因去外地办案、办事,需开介绍信、证明信的,一律加盖院印。
6、各类证明信、介绍信加盖院印、办公室印章的,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必要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空白信留存根。
7、各庭、处、室、队印章由内勤专人管理,不得对外使用。使用时需经各庭、处、室、队印章负责人批准,并建立登记制度。
8、印章在使用中出现问题,谁批准谁负责。印章管理人员违背批准权限,擅自加盖印章出现问题的,由其本人负责。各庭因丢失已盖院印的待用传票、提示等出问题的,由丢失者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