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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9-09-25 16:26:24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总体目标,也蕴涵着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提出了“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将“公信立院”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和外延

    司法公信力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得到普遍认可,司法权受到广泛尊重和崇敬。在法治社会里,司法的公信力在于公正司法能够为大众所感知和认可,从而获得普遍服从与信赖,直至升华为对司法的信仰。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主要涵盖了人民群众对法院三方面的认同:一是寻求法院,即将纠纷交由人民法院裁决;二是信赖法院,即相信法院按照法律、依据事实作出公正裁决;三是服从裁决,即接受裁决结果,按照正当程序行使权利。

    这几年,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有了纠纷不是找法院解决,而是通过一些不正常的渠道和途径来解决。有些案件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是主动接受判决,总以各种理由到处上访告状,这说明我们司法公信力遇到了挑战,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正常发挥。

    二、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的原因

    为什么司法公信力会下降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越来越高。主要表现在对司法公能更加认同,对司法公正更加关注,对司法效率更加期盼,对司法过程更加重视。尤其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社会生活日趋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司法的触角逐渐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民群众渴望法院能够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二是法院工作的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干警的群众观念淡薄,办案粗枝大叶,案件存在瑕疵,廉洁自律意识不强,司法利民、便民工作不到位。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措施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必须牢牢把握“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加强司法公信建设。

一是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实现公信。王胜俊院长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明确指出“提高司法公信,增强司法权威,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公正,一个是自身。我们要抓住这两个关键词,立足于公正,着眼于自身,摆问题、查原因、拿措施,做到公信立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就是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的知情权,增强司法公正的透明度,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千方百计提高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认同度。

    二是以热情文明的服务赢得公信。这几年,我们各级法院利民、便民服务的措施出台的不少,但落实的都不够好。下一步主要是要积极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法官的爱民之心、亲民之情和惠民之举。对当事人要进行善意的、负责任的诉讼指导,减轻当事人诉累,避免诉讼风险,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积极实施司法救助,做好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建立健全巡回审判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畅通信访渠道,拓宽人民群众表达司法需求的渠道和方式,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积极送法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三是以清正廉洁的队伍保障公信。始终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建设和司法作风建设,培育法官“公正、刚正、清正、勤政”的理念,坚持不懈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能够切实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廉洁司法。让法官明明白白审案、公公正正司法、堂堂正正做人,以清廉公正文明高效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

    四是以畅通有效的社会互动增强公信。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更为直接、畅通、有序的民意沟通表达渠道,使司法走进基层、贴近群众、赢得民心。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中,做到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人大评议、检查、视察,及时报告重大工作情况和安排,及时办理督办案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廉政监督员、民情民意联络员对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实现人大、政协监督与法院工作的良性互动。切实建立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的相关制度,形成及时征询、及时答复、及时反馈的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内外各项监督机制的整体合力,有效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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