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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难”问题的思考与探讨

  发布时间:2009-09-29 09:12:21


    近几年来,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总体上是朝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实施布署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工作,使法院执行行为的公正性得到进一步保障,也进一步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实际发展。然而,执行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方面,比如说长期困扰法院的“执行难” 问题仍是无法彻底解决的主要问题。至于影响解决“执行难”的因素有其多样性,既有存在共性的相同原因,也有因地域、经济发展差别引起的外部困难。在此,本人结合自已的实际工作,针对“执行难”这一问题谈点自已的看法,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

   (一)法律不健全造成的“执行难”

    目前,执行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太原则,操作性不强,难以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比如协助义务人拒绝协助法院提取款项而被法院处以罚款,但罚款后协助义务人既不擅自转移款项,同时仍然不协助法院提取款项,法院该怎么办?对此,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无明文规定。另外不少涉及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案件,是归单设的执行监督裁判庭来审理解决?还是仍然由原执行庭来听证解决?该如何审理?又该如何听证?对审理或听证的结果是否允许上诉或复议?向什么部门进行上诉或复议?…等等,全国各地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当然会产生执行乱。另外在执行实践中,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除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和少量生产资料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生存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法院必须保护,我们不能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剥夺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执行必然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而无法继续执行。

   (二)当事人风险意识不强造成的“执行难”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社会缺乏诚信意识,许多经济交往从一开始就蕴含着巨大的风险。据统计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8年。在中关村注册的企业有6000家,寿命已经超过8年的不到3%。而由于人们的经营风险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贪图利润,同一些信誉、资产状况差的企业甚至“皮包公司”做生意,结果是,账面利润是有了,但最后不能兑现。于是就诉至法院,当然胜诉是胜诉了,但执行就根本不可能。于是当事人就把自己原本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法院的身上,说法院为当事人打“法律白条”。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当事人法制意识淡薄,采取躲避、软拖、强顶等方式,不履行法律义务,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的财产难查的现象,甚至有的当事人无视法律、无视法院而暴力抗拒执行,造成案件难以执结,从而使法院的司法权威下降造成“执行难”。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造成的“执行难”

    有些案件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但在地方或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或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冲突时,地方或部门利益往往占上风,法院执行承受着来自各方面、各种所谓“合乎情理”的压力和阻挠,案件执行不得不中止;还有的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积极配合、协助,甚至给当事人通风报信,严重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被执行对象特殊所造成的“执行难”

    当行政机关、地方大牌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对象时,由于行政权的扩张及习惯思维的影响,政府常常把法院与自己的一个职能部门同等看待。事实上,政府与法院之间形成了上下级的关系,加大了行政干预司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人权和财权都被政府控制的法院,当然无法奢求与同级政府的地位平等,也就没有能力抵制来自同级党委政府的指手划脚甚至非法干预,执行难因此也成为难以克服的顽症。实践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行政机关,有的以法院一旦执行就会影响正常办公等为借口给法院施压,有的直接以行政权力即人、财、物上的管理权来要挟,有的则请上层党政领导来出面说情等等,执行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另外,当一些困难企业和村、组以及农村村民作为被执行对象时,由于履行债务的能力十分有限,难以达到对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执行效果,甚至有的企业领导、村组干部在背后鼓动职工、村民围攻干警、阻挠执行,甚至还有的村民以死相挟来抗拒执行,种种现象不胜枚举。

   (五)法院自身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1、审判上的原因:

    ⑴审、执人员各自为战所引发的“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而事实上审判人员一般注重的是案件的审理,而往往忽略对被告的财产的注意,说得难听一点,可以说根本没考虑或者说很难得去考虑今后案件的执行问题。

    ⑵裁判文书制作简单,未能对证据进行逐一的认定,亦未对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加以翔实而又明确的表述,导致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公正心存怀疑,或者说裁判结果本身就有问题,所以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持消极态度甚至抵触情绪,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行难”。

    ⑶个别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执行事项的表述模棱两可,不具体,以致案件无法执行。

    2、执行上的原因

    个别执行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消极执行,违法执行,以权谋私,败坏了法官形象,削弱了司法权威,使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造成了“执行难”。

    二、“执行难”所反映的社会问题

   (一)反映了司法体制上缺陷。具体来说,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反映了司法与行政之间的不平等。按照宪法设计,严格讲,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是完全平等的,没有级别高低之分。而事实上,我国法院和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的级别与同级政府首长的级别是低半格的,司法与行政之间的不平等自然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地方保护主义。在“执行难”的问题上,除了行政干预外,还常常出现暴力抗法案件,这反映了法院的司法权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在法治国家,为什么被执行人常常会主动履行法院判决,因为在一个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的国家,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法院具有很高的公信度。即便当事人不同意裁判结果,他也认为裁判是应当履行的。而且在产生司法信任危机的时候,政府会无条件地支持法院的判决。某国总统派出联邦军队执行联邦法院判决的事情我想大家应该不会陌生吧。如果国家和全社会对法院给予大力支持和尊重,无疑会增加法院的司法权威。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信誉制度和法治意识还没有真正形成,所以发生暴力抗法事件也就不奇怪了。

   (二)反映了社会缺乏诚实信用,社会信用体系急需建立和完善。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不讲信用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还较低,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程度还不够严厉,失信成本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三)反映了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法院执行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而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只把它当作法院一家的工作,使执行工作孤立无援,困难重重。比如,在民政管理方面,没有建立必要的社会保障基金,当赔偿、赡养、抚养和抚育等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确需救助时,不能有效地提供对申请执行人的最低生活救助和最低医疗保障,造成一部分案件没有出路。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及“三费”案件等,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法院不能执行的情况占了很大的比例,而这些案件往往就是申请执行人四处信访的案件,给法院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三、关于解决对策和建议

    1、建议加强执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工作,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改变政出多门的现行体制。由于我国国家构成体系的特殊性,各个中央部门均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从而造成了政出多头的尴尬局面,各部门为了保护自身的既得利益,在制定规章时将自身利益纳入其内,很难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所以应尽快出台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典,以期对各部门均有约束力,用以解决“执行难”。

    2、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工商、银行、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限制其进行工商登记、贷款、投资、出境、购房、取得有关荣誉等方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让“老赖”无处藏身,让不守信用者受到严厉的制裁。

    3、进行执行工作机制改革,包括执行管理体制的改革、执行机构的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即裁判权从执行权中分离,裁判机构从执行机构中脱离)和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等等。

    4、积极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托中央1999(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文件两个文件的下发,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的领导,请党委牵头建立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广泛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把执行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的大格局中,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体系中,建立起有关单位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通过切实建立的解决执行难领导机制和协作联动机制,创造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执法环境。

    5、建立和完善执行救助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在财政、民政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逐步设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解决双方均为特困群体的当事人的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针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确实困难尤其是无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的情况,从基金中先预付部分给申请人,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执行。

    6、加强法律宣传,特别是正面的报道,提高法院的公信度,增强法院的司法权威。“近几年来,个别当事人把少数法官的腐败行为渲染扩大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腐败行为,把少数案件的处理不公渲染扩大为全部司法活动的不公。”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践,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这也是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和职责。

    7、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法院的威信更多是要靠我们自己来树立,其实严格执行法律就是我们法院树立威信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方法。

    8、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强调裁判文书的辨法析理,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从源头上防止错误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同时加强诉讼中对被告财产的预先控制,为今后裁判的执行打下基础。另外还要强化债权债务在诉讼中的彻底了结,要督促当事人及时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9、加强法院的执行队伍建设。首先保证人员配备上要恰当,领导要敢硬,庭长要能管,干警要会做。其次要强调执行干警的业务素质。优秀的执行干警必然来自优秀的审判队伍,换句话说审判队伍和执行队伍的血液必须是流动的,没搞过执行的审判人员是难以尽力在审判上为今后的执行工作进行考虑或进行铺垫基础的,而不懂审判的执行干警是不可能真正搞好执行工作,换位思考不仅仅是针对法院与当事人,同样也可以针对法院内部的审判与执行队伍。同时必须加强执行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要强调执行干警的思想素质。执行人员思想素质如果不好,那出事是迟早的事情。另外执行干警必须要具备很强的工作责任心,要有一颗爱心,还必须敢于碰硬,要敢于坚持正义,工作中既要大胆有魄力,还要心细,要讲究执行艺术和技巧,要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如果不这样,是很难搞好执行工作的。除此之外,执行装备上一定要加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强大的物质装备作保障,执行工作同样是难以有大作为的。

    10、改进执行工作方法、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促进社会和谐。法院保障社会和谐的最高要求则是,通过定纷止争的司法实践,缓和利益冲突,弥补紧张关系,引领道德风尚,营造和谐环境。司法是为了化解“不和谐”因素,而不是去为了激化矛盾。所以执行干警要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严格执行与文明执法相统一的目标,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法醒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注重规范、文明执法,充分体现人性化,讲究人情味,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怨气,达到和解之目的。

  总之,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风口浪尖,是领导和百姓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具有危险性,在目前执行案件依然艰苦的情况下,就更需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圆满完成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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