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建设 -> 规章制度

档案保管制度

发布时间:2003-09-12 16:43:10


    1、档案的保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兼施”的思想,防患于未然。

    2、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登记和档案数量的统计工作,掌握档案的流出和变化情况。

    3、经常检查库房的温湿情况,定时进行通风换气,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防光照等工作。

    4、档案按种类单位存放排列,标明存放的年度和案卷起止号,便于查找。

    5、接收档案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分类、立卷编制检索工具,文书立卷应当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

    6、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对已超过保管期限或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审查,并写出销毁的鉴定报告,对销毁的档案要逐件登记,经领导审批,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档案局备案后,按规定方可销毁。

    7、定期对档案的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副院长汇报,并提出解决意见。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96号   邮编:459000   联系电话:0391-5566088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