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长”借钱到期后不予归还,近日,该案经济源市人民法院法官胡向东过耐心做其思想工作,最终以调解了解。
2009年9月3日,济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原告济源市大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济源市大峪镇上寨村四组村民卢排长、卢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份一案。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24339元,其中本金20000元,利息4339元(自2007年12月29日至2009年8月30日的利息)]及之后的利息(自2009年8月31日至法院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止,按合同利息上浮50%计算)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该案事实清楚,案情明了,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躲着不到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进行缺席判决。为了加强调解,促进和谐,法院经常组织法官下乡,深入民间,到田间地头调解案件。承办法官胡向东为调解此案件,不顾路途遥远和艰辛,自己亲自登门,到“排长”家中,而其家中只有老父亲卢多红,卢多红称卢排长人在城里,有很长时间没有回家了,具体在哪里他也不清楚,对于借款,卢多红也无力偿还,胡向东耐心的对卢多红做思想工作,终于使卢多红老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可是寻找卢排长,却是费了不少周折,卢排长居无定所,经常搬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住址,同时为了不影响其它工作,胡向东下班后就到卢排长家门外等候到十点多才回家,连续等候了三天也没有见到卢排长的影子。后来又打听到卢排长每天都要去接女儿放学,终于在卢排长接女儿回家的路上找到了他。
经过耐心的给卢排长做思想工作,卢排长同意签订调解协议,并承诺于2009年12月20日前偿还济源市大峪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至此,该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