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一家商场内金银首饰专柜的业主,王某系其雇佣的营业员。2008年10月21日12时许,一男一女两位顾客来到柜台,挑选2条金项链、2个观音坠子和2个水晶手链,标价6000元。顾客要求王某将其所选商品全部放到手链盒内,王某将商品放到盒子内后用红飘带缠了个蝴蝶结,男顾客又要求王某用胶带将盒子缠一下。王某将盒子放在柜台上转身去找胶带。大概不到1分钟拿来胶带后,男顾客自己将盒子缠了一圈,又让王某拿个白色纸袋将盒子放进去,男顾客将袋口也用胶带封住,之后顾客将放商品的袋子交给王某,顾客自己去商场收银台交款。王某等了约半个小时后,未见顾客来取,便到商场寻找,找不到后又来到柜台等候,又过了20多分钟仍未见人来取,王某将盒子打开后发现盒内只有手链,金项链和观音坠子已不见踪影。王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一直未能侦破。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被盗首饰造成的经济损失6000余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存在过错,判决王某赔偿张某40%的损失。王某对此不服,上诉至济源中院,请求改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雇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和一般侵权行为不同,雇员的职务行为是为了雇主的利益,如果雇员的任一失职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雇主都可以要求赔偿,显然加重了雇员的责任,有失公允。
如果因为是雇员的职务行为,无论什么过错雇主都不能要求赔偿,显然会损害雇主的利益,也会在另一意义上诱发某些雇员与他人合谋侵占商品的道德风险。所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主追偿权所确立的重大过错责任原则较为合适。
本案中,王某作为销售金银首饰的营业员,应当知道销售方面的相关要求,对于所负责销售的首饰负有比普通商品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妥善保管职责。王某将6件首饰集中放于一个包装盒内置于柜台上,转身找胶带,导致顾客有机会窃取首饰,显然没有充分履行职业要求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王某系刚走出校门没有丰富社会经验的年青人,相对于雇主而言,收入微薄,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王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是窃贼过于狡猾,而且张某作为老板也有过错,对于一审判决赔偿40%的损失抵触情绪很大。张某坚持不同意让步。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摆事实,讲法理,最终张某同意让步,王某也不再坚持一分钱不赔偿的立场,同意给张某1500元作为补偿。一场因为首饰被盗引起的民事纠纷就此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