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委、人大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二、本院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发的调阅单,调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追还,归还档案时应当面点清注销。
三、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四、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不得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相应责任。
五、档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定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