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0日,原告以其所有的货车承运二被告的两台“福田”收割机,由济源运至河北准备麦收。双方约定运费4000元。运输途中,在过一座桥梁时,两辆收割机驾驶室被撞毁。
2008年6月12日,货车载两台收割机返回济源,停在其中一被告的住所地。之后,双方经司法所、村干部、熟人等各方面说合未果,对立情绪逐渐增大。原告遂于2008年7月11日诉至本院,称二被告将其货车扣押,并提出无理要求,经人说合,拒不放车。因此,请求判令二被告返回车辆并赔偿停运损失10000元。
二被告辨称其二人仅是要求赔偿,未扣留原告车辆。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二人修理费各10000元、停工损失各40000元,退还运费各1000元。
开庭前,承办法官原小波考虑到双方车辆均因本次纠纷一直停放了两个多月,一方面,车辆长时间停放,经风吹日晒,会造成车辆本身价值的减损,另一方面,车辆长时间停放必定不符合双方为获取营运利益而购买车辆的初衷。遂组织双方,着重进行调解。经努力,双方均基本同意由原告赔偿二被告共计10000元,调解即将成功之际,二被告的家属却称赔偿数额太少,导致调解搁浅。此举进一步激化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争气不养家的思想占据了上风。原告认为:出事之后,我就积极与你二人协商,愿意负责将收割机修复,并赔偿一定损失,但你二人要价太高,不但未能和解,还扣留我车辆至今,致我车上电瓶、后车厢门等丢失,造成极大的营运损失,我这些损失都扣除之后,我再赔偿你二人10000元,已经很不错了,你二人认为我是外地人就想漫天要价,我是绝不会同意的,即使我的车辆放坏报废,我也不会增加一分钱。在开庭时,又增加了50000元营运损失的请求。二被告则认为:我二人辛苦积攒,购买收割机,本欲创收,你却将我收割机撞坏,再加上停工损失,数额实在巨大,你赔偿的10000元岂能弥补?你财大气粗又怎么样?我们也绝不让步!
鉴于双方对立情绪太大,承办法官提出了第二种方案:先放车,以避免扩大损失,放车之前双方的损失,由双方进一步调解或者由法院判决。但多次做工作,二被告坚决不同意。
调解不成,法庭赶快多方联系鉴定机构,以确定二被告的收割机损失,鉴定期间,法庭仍然多次做二被告工作,希望能先放车,但仍然未果,二被告甚至扬言如果败诉,就将原告的货车卖掉。
2009年4月份,鉴定结论作出,法庭决定再做最后一次努力,如仍调解不成,就尽快判决。因又一年麦收在即,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态度有所缓和,重新回到谈判桌前。承办人员实事求是地为双方分析了整个案情,使双方清楚地知道哪些事实对自己有利,哪些事实对自己不利,自己大致应承担多少责任,各算各帐之后,双方都对案件有了清醒的认识。差距越来越小,眼看就要成功了,又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新情况。由于去年冬天非常寒冷,原告的货车停运后也一直无人将车内存水放出,发动机机体及水箱均被冻崩,货车基本报废。
怎么办?承办人员决定不放弃,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付出百倍努力。想到原告本人很少直接参与调解,而据其代理人和其中一名被告讲,原告重情义,虽性格倔强,但心肠较软。承办人员便和其中一被告一起到济阳路原告开办的煤场,和原告当面促膝谈心,被告坦率地讲出自己做的不对的地方,说明了双方的误会所在,诚恳地表示了自己的和解诚意。相见一笑泯恩仇。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使双方在原告的煤场达成调解协议。次日,又抓紧时间,促使双方履行了各自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的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