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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明理又释法 纠纷解决很圆满

  发布时间:2009-11-09 14:58:37


    今年4月底,轵城镇某村的杨老汉匆匆来到市法院第三法庭,反映有人阻止自己家盖房,要求法庭帮助解决。法官经了解,原来是因杨老汉未支付瓦房工人工资,瓦房工人已将其起诉到法院,同时还在工地阻拦着杨老汉家不能继续施工。

    此案还不到原定的开庭日期,该劳务案卷也尚在立案庭,为缓解矛盾,避免损失扩大,承办法官茹昕立即通过立案庭查找到瓦房工人樊某的电话,通知其不得阻拦杨老汉施工,法庭可以尽快审理双方的劳务纠纷。

    5月7日,樊某和杨老汉两人一起来到法庭,经承办法官了解,发现该案并不仅仅涉及他们两人间的纠纷,而是一起多方参与下的劳务纠纷案件。

    原来,杨老汉将包括建房、瓦房顶、粉刷在内的全部建房工程承包给了本村人杨某;杨某又将瓦房顶的工程再次发包给了杨某某,并约定瓦房工资1800元,由杨某支付;接到活后杨某某找樊某协商,由杨某某带两个小工瓦后坡,樊某另带两个小工瓦前坡。瓦房结束后杨老汉对杨某某的工作很满意,但认为樊某瓦的房顶存在质量问题,并与杨某一起找到杨某某,要求杨某某将前坡予以修缮。杨某某认为自己瓦的后坡没有问题,杨某应该立即支付其900元的劳务费,前坡是樊某瓦的,有没有问题得找樊某说。此事经过几次协商各方均未达成一致,最终樊某将杨老汉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瓦房工资1800元,而杨某则在工地,阻拦杨某某粉刷墙壁。并且虽经法庭劝说,杨某坚持认为自己应先得工资,否则杨某某不能施工。

    从法律上讲,杨老汉对樊某并没有直接的工资给付义务,樊某起诉主体错误,如果让樊某撤诉,由杨某某起诉杨某的话,各方间的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杨某某的停工损失还在不断增加,更不利于纠纷调处。鉴于以上考虑,承办法官茹昕决定不限于案件审理,而要以矛盾的最终解决为目的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本案涉及四方利益,需将瓦房工资、瓦房质量、停工损失这三个问题一并解决方能案结事了。因此茹昕再次将樊某、杨某、杨某某、杨老汉四人组织到一起进行调解。对于瓦房质量问题双方各说一词;杨某某坚持自己租用脚手架并支付工人工资有400元的停工损失;杨某认为自己的工作没问题首先得付其900元,一群人争来争去互不相让。

    承办法官开导他们,本来争执的各方不是同村就是邻村,以后相互间还要常见面,瓦房人都是六十来岁的人在房上爬来爬去挣点辛苦钱不容易,另一方面杨老汉一辈子盖这一次房质量问题也是大事,相互多体谅点,让一让也就过去了。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调解各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由杨老汉负责提供两个小工和建筑材料,杨某将杨老汉房顶前坡予以修缮,完工后第三天杨老汉支付杨某全部瓦房工资1800元,杨某某的停工损失不再主张,樊某撤回对杨老汉的起诉。

当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已是中午一点半,此时他们才想起该吃午饭了。可我们的却承办法官茹昕又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制作调解协议,让四方吃完午饭后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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