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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使49位业主露出了笑容

  发布时间:2009-11-09 15:18:42


    2006年10月7日,史某等49人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在买受人史某等49人交纳房款之后,某置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除将房产证交由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外,其余资料均未提交相关部门备案,因此造成一直未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的后果,由此双方发生纠纷,49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某置业公司限期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备案,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某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这批案件以来,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法官就极为重视案件的调解工作,因为此案件涉及49位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调解成功,也将极大地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有利于今后问题的解决。

    为此,案件承办人展开了一系列的调解工作。在开庭前,承办法官就偕同其他合议庭成员与开发商及业主代表进行了耐心细致地交谈,了解矛盾症结,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并就案件进行首次调解;在庭审结束后,针对庭前奠定的调解基调及庭审状况,继续做调解工作。经过组织开发商及业主代表的数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均有所松动,同意各自让步;在调解有望进一步进行之后,承办人到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掌握了更为贴近当事人实际的第一手资料,切实了解开发商的困难,体会49位业主的处境,使得调解更具实践基础;同时,也不定期组织双方当事人会面,时刻关注双方所做工作进度,并对他们遇到的困难给予及时的帮助。经过长达两个多月不厌其烦地调解、说服工作,最终使开发商置业公司撤回上诉。而之后案件承办人并未撒手不管,继续督促置业公司按一审判决履行其义务,力争使双方的纠纷尽快得以解决,住户的切身利益及早得到维护。最后,49位业主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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