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在本机关活动中经过办理完毕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会议记录、诉讼案卷材料、报告、照片、磁带及会计帐表等均应归档。
二、各业务庭、处、室、队每年三月底前必须将上一年的文书材料、教学卷、声像图表登记造册归档。
三、诉讼卷、法医活体鉴定卷应符合《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办法》的规定,并由各庭内勤每季度归档一次。
四、会计帐册按财务规定装订成册,并隔一年向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五、凡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红墨水起草、修改、批注和签发的文书材料,档案室拒收,并限期整理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六、严禁个人留存文书材料及诉讼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