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上访近九年的人身损害案,经过中院审监法官的耐心细说,终于得到了调解。
2001年,刘某因交通事故由某医院收治,医院为其做了开颅手术,但手术同意书上无刘某及其家属签字,出院后不久刘某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后撤诉;2004年,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其损失500000元,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维持原判,又申请再审,再审判决后仍不服,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中级法院审监庭再审本案。
审监庭接案后,多方研究,确定了解决方案,计划分步骤有计划地化解矛盾,先是本着“能调则调”的原则,做好调解的各项准备。其次是认真对比一审、二审以及原再审认定的事实,找出不一致之处作为此次再审的切入点。第三是分析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加以认定,在此基础上比较双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四是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从维护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分别给予当事人调解的建议,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五是从整体上把握整个纠纷产生的始末,拓宽思路,力求找到解决矛盾新的切入点。
2月份立案后,审监庭成员以确定的方案为依托,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条件下,本着客观务实的态度,积极和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将当事人作为知心人,倾听当事人心中多年积累的怨气,同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多个角度帮助其分析此案所涉利害关系,引导其如何才能弥补既成损失,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经过无数次居中斡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某医院一次性补偿刘某人民币10000元;刘某领到补偿款后,就此纠纷不再向某医院主张任何法律权利。
至此,双方当事人对审监法官的至亲至善至理至利均十分满意,表示万分感激,院领导和办案法官也倍感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