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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精心调解  双方胜败皆服

  发布时间:2009-11-17 15:37:43


    近日济源中院成功化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结清双方款项,矛盾得到了调和,实现了胜败皆服的良好社会效果。

    2006年12月25日,被告河南太元建筑公司(化名)在济源承包某工程期间,向济源的王森(化名)出具聘书,聘任其为该工程项目副经理,负责该工程的全面工作。2007年5月10日,原告李福明(化名)与王森签订了该工程的4、5、9区土方回填工程合同书,2007年10月16日李福明与王森签订该工程6区基础三七灰土工程协议书一份,2008年4月20日,李福明与王森签订该工程不锈钢栏杆协议一份。李福明按照合同施工后,该项目副经理王森于2008年3月22日、6月10日、6月16日分别给李福明出具168000元、58200、5140元欠条三份,共计231340元,后被告河南太元建筑公司支付原告李福明11340元,尚欠工程款22000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李福明将被告河南太元建筑公司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于2009年6月16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河南太元建筑公司支付李福明剩余工程款220000元。

    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济源中院提出上诉,称王森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要求中院改判。

    中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及时的查明了案件事实,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以支持。此时虽然案情已经查明,但法官认为如果盲目做出二审判决,即使证据再确凿、事实再清楚,也难以让上诉人心服,况且其又远在洛阳,将来如果对抗法院执行,也不利于保护原告利益,便多次约见被告,为其做思想工作、剖法析理,不断讲解诚信与企业前途的关系,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河南太元建筑公司于调解后支付原告李福明剩余工程款及建筑材料款共计220000元,双方纠纷全部了解。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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