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济源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08年9月,被告李伟(化名)称自己承包了蒲掌乡西阳村小学新建教学楼工程,并持一份蒲掌乡西阳村小学新建教学楼建筑工程合同书找到原告王明(化名),与其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组织23人到山西省垣曲县蒲掌乡西阳村小学,按照被告及发包方的指令施工干活,在地基完工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8730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25000元,剩余款项尚未支付,原告将被告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及停工造成的损失,共计57801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于2009年5月12日做出判决,判决被告李伟支付原告王明剩余工程款及停工造成的损失共计48481元,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济源中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不当,要求中院改判。
二审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为了彻底化解矛盾,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怨气,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本着促使双方互谅互解,再次合作的原则,耐心做调解工作。期间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多次和双方交谈,极力寻找案件调解的突破点,不断给双方分析调解结案的优势,让各方明白调解不仅效率高,还可以避免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起到真正解决问题的作用,还可以促使双方的再次合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努力,双发当事人被法官的真诚感动,并认识到了调解结案的好处,互相得到了谅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李伟给付原告王明剩余款项23000元,双方之间因承揽合同引发的一切纠纷全部化解,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