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管理
1、本院各项资金的收支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财务会计负责整个财务的宏观管理和核算,制订全年财务计划,定期向院领导提供财务收支信息,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财务制度的落实;出纳协助会计工作,管理现金和银行帐户;双方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共同开展工作。
3、财务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勤俭节约,严把开支关,对一切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付。
4、坚持帐目公开,月初十日内将上月收支情况汇总,一份报办公室,一份报送主管院长。每半年向全院公布一次帐目。
二、干警借款和差旅费管理
1、个人借款,可在互助金内解决,因特殊情况需借公款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及还款计划,按规定逐级报批。
2、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按财政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出差回来后七日内办完报销手续。
3、在本市和郑州市区内出差的差旅费,由出差人员自己签名,庭、处、室、队一把手审核签字,财会人员复核后报销。
4、在省内其他地区出差由各庭、处、室、队的主管院长批准,在省外出差的由院长或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回来后凭出差审批单和原批准人批准签字的报销单报销。
三、车辆燃料、维修费管理
1、用油要依据标准,根据行车公里配发,并按车登记。
2、车辆的维修要事先报计划,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院里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四、会议、工作餐管理
(一)会议费管理
1、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各庭、处、室、队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由主管院长报院长审批,需要召集基层法院院长参加的大型会议,由院长提交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2、严格办会程序。一般专业性会议,主办庭、处、室、队要事先编造好会议预算,写明会议内容、参加人数、会议天数、食宿标准,经主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全局性的重要会议,由办公室编制会议预算,报院长批准后落实,有经费庭、处、室召开的专业性会议,会议费从返还办案费中解决。
3、指定开会地点,控制参会人数。在院召开的会议,一般安排在市宾馆吃住,会议服务人员控制在15%以内。
4、会费标准。在院召开的会议,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住宿费按标准房价的70%计费,不得组织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放礼品和纪念品。
(二)公务活动接待
1、接待对象:上级法院、兄弟市中级法院来济履行公务的人员;本市各基层法院来联系汇报工作的副院长以上人员;其它需要接待人员。
2、食宿标准:工作餐标准为:接待省、部级干部每人每天6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25元);市厅级干部每人每天50元(早餐10元,中晚餐20元);县、处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40元(早餐6元,中晚餐17元)。接待上级领导干部时,一般宴请一次,超过三天者,可再加一次,标准为:不含烟酒,按照省、部级一餐500元,市、厅级每餐400元,县、处级每餐300元,其它人员每餐250元,每餐烟酒费用按菜金的三分之一计算,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客人的二分之一。市、厅级以上干部可安排住套间,其它人员安排标准间。
3、接待分工。来宾由对口业务庭、处、室、队负责接待,除收费庭室外,其它庭、处、室、队的接待费用由办公室负责解决。坚持“同城不能餐”的原则,提倡“吃份饭”或“自助餐”。
4、审批权限。外地、市来宾由院长批准;本市需接待的,由办公室主管接待院长批准后,到办公室登记领取餐证。
5、有下列情况院办公室不予结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的;未经审批先餐后报的。
6、接待地点:市宾馆。非经批准,不得变更接待地点,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三)加班就餐
为保证干警身体健康,院里一般不要求加班,确有紧急公务或超大工作量,当班不能正确完成,需加班至22点以后者,可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到办公室领取餐费,每餐5元,当餐有效,过期作废。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五、电话、电报管理
1、按照市纪委有关规定,电话、电报实行费用包干,节余留用,超支自负。
2、庭、处、室、局办公电话按每人每月20元包干,当月核算公布。
3、现职正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公费安装公用电话一部,电话费一律按私人电话进行管理,由本人自行交纳月租费,按职务档次逐月发放补贴,超支不补。具体规定是:
(1)现职院长每月100元;
(2)现职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每人每月60元;
(3)院领导离职后,每人每月35元;
4、院领导所配手机的月使用费按市纪委规定执行,即副市级以上每月500元,县级400元,付县级、正科级300元,按照“限额补贴,超过自负,节约归公”的办法结算。
5、电报帐号章由办公室统一掌握,公事如需拍发电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后办理。
六、公疗费管理
公疗费管理按济源市有关文件执行。
七、国有资产管理
1、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求建帐建制,严格管理。
2、院设立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指定专管人员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3、各庭、处、室、队内勤对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建帐兼管,如有变动通知专管人调整帐目。自添的各类国有资产,在一个月内要报专管人员进行登记。
4、国有资产如无故丢失、损坏,查明原因后,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八、对必须购买、印刷的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品,按规定标准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印刷,凡自行购买、印刷的一律不予报销。
九、财务审批、报销、档案制度
1、基本建设、大项购置,单项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2、单项开支在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财务会计审核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100元以下的,由财务会计审核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批;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3、坚持多人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权限,不得越权行使。
4、安排支出或借用公款的,经办人要事先填制经费支出(借款)审批表,按审批权限,由有关领导签署意见后,经办人方可实施,办理完毕,凭发票和审批表办理报销手续。
5、用于报销的各种票据,内容必须填写详实,不得遗漏,并且要与有关的经济活动相关,否则不予签字报销。
6、每周1、3、5上午九点至十一点半为支出报销时间,财务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
7、加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严防丢失、霉变、虫蛀,严守资料机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