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但化解了当事人一家由来已久的积怨,还有效避免了因该案简单判决可能引发的一串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原告赵某某之子赵某与儿媳姚某因感情不和,2008年底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有房产一处,因可能涉及赵某某夫妇的利益,法院未予处理,但该处房产所含的阁楼,在赵某与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被二人以50000元出卖给了闫某某,款项也已由二人收取。现赵某某以该处房产系其夫妇购买,赵某、姚某无权处置争议阁楼为由,将赵某、姚某、闫某某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三人之间的阁楼买卖合同无效。
案件经开庭审理,查明上述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购房合同、发票虽显示户主、交款人为赵某某,但赵某某称之前曾被姚某私自找售房单位变更为赵某,其发现后近日才找售房单位改回,另上述房产自购买、装修完毕后即由赵某、姚某居住,且闫某某在购买争议阁楼时,已查验了购房合同和发票,当时的户主、交款人均为赵某,才与赵某、姚某签订合同,支付款项,购买阁楼,故本案若就案判案,应确认三被告阁楼买卖行为的效力。
但如本案这样判决,买主闫某某的利益固然得到了保障,原告赵某某的家庭矛盾将更为复杂化。首先,赵某、姚某亦认可上述房产至少有大部分款项为赵某某夫妇支付,现出卖阁楼所得50000元已由二人收取,赵某某如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有可能另外提起诉讼,要求已与其子赵某离婚的姚某返还,也有可能起诉将其名字变更为赵某的售房单位,要求承担责任;同时,姚某庭审中也提供了数份证据,称该处房产及装修有其部分出资,因该处房产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姚某也有可能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样就有可能引发一连串的几起诉讼。
鉴于以上情况,考虑到赵某某与买主闫某某之前并无矛盾,实际上本案还是由赵某、姚某离婚纠纷引起,承办人初步确定本案先从原告的家庭矛盾,重点是原告一家与姚某的矛盾入手调解。
调解过程中,经多次做工作,原告赵某某一是对法院倾向于阁楼买卖合同有效还不能完全理解,另外就是认为其家在离婚诉讼中吃亏太多,表示最低限度也得由姚某支付出卖阁楼所得款项的一半。将上述意见向姚某转达后,姚某态度很坚决,称既然已离婚,其本来也不想再就此事纠缠,如赵某某不再要求其支付出卖阁楼所得款项的话,其也可以不再要求分割上述房产,否则其奉陪到底。
这种情况下,承办人根据赵某某夫妇及其子赵某均有固定工作,收入尚可,实际上的诉讼目的并不在于钱多钱少,还是在离婚诉讼中的气不顺,另外赵某一直不愿意其父母再打官司,不愿父母再为此生气的心态,又与赵某某数次深入交谈,重点引导其多多放眼以后的生活,不能太计较以往的得失,并建议其接受姚某的调解意见,因为虽然按照姚某的调解意见,可能其会认为其吃亏,姚某占了便宜,但只有这种处理方法可以一劳永逸,真正彻底解决其家的纠纷,否则势必会再引起几个诉讼,诉讼结果还不一定对其有利。
后赵某某基本上接受了这种调解意见,但提出要求买主闫某某适当补偿其一部分钱,最起码心理上也是一种安慰。承办人又给闫某某做工作,要求其从为了以后居住安宁的角度考虑,尽自己所能给赵某某以适当补偿。通过数次协商补偿数额,最终闫某某同意再拿出3000元钱给赵某某,赵某某则认可了赵某、姚某、闫某某之间的阁楼买卖合同,同意将争议阁楼出卖给闫某某所有,并不再要求赵某、姚某支付出卖争议阁楼的所得款项,姚某也不再要求分割其与赵某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的上述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