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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卖房产后离婚 公婆起诉前儿媳

  发布时间:2009-11-25 09:53:25


    儿子和儿媳离婚前将家庭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卖与他人,并将卖房所得由两人收取。离婚后公婆走上法庭向前儿媳讨要售房所得,面对这样一场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法院第二法庭法官王丽娟在诉讼中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功能,通过调解,圆满解决了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

    近年来,结婚购房成为青年人结婚的一笔不菲开支,周平(化名)和陈莉(化名)经过恋爱走入婚姻的殿堂,婚前在周平父母周观玉夫妇(化名)的帮助下购置了一处房产,不料,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周平和陈莉的婚姻很快走向失败,2008年,双方经法院判决后各分东西。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平夫妇将自己居住的房产所含的阁楼以50000元卖掉并收取钱款,因可能涉及周平父母周观玉夫妇的利益,法院在判决周平与陈莉离婚案件时未予处理。

    果不其然,周平与陈莉离婚后,周观玉夫妇以该处房产系其夫妇购买,周平、陈莉无权处置争议阁楼为由,将周平、陈莉、阁楼买主杨先生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三人之间的阁楼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中,主审法官王丽娟查明争议的房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发票虽显示户主、交款人均为周观玉。周观玉称之前房产的有效证件曾被陈莉私自找售房单位变更为周平,其发现后近日才找售房单位改回,另上述房产自购买、装修完毕后即由周平、陈莉居住,且杨先生在购买该争议阁楼时,已查验了购房合同和发票,当时的户主、交款人均为周平,才与周平、陈莉签订合同,支付款项,购买阁楼。案件的焦点之一,首先应该确认三被告买卖阁楼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确认买卖合同效力,买主杨先生的利益优先得到保障,但原告周观玉的家庭将由此引发更大的矛盾。首先,周平、陈莉亦认可上述房产至少有大部分款项为周观玉夫妇支付,现出卖阁楼所得50000元已由二人收取,周观玉如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有可能另外提起诉讼,要求与其子周平离婚的陈莉返还,也有可能起诉将其名字变更为周平的售房单位,要求承担责任;同时,陈莉庭审中也提供了数份证据,称该处房产及装修有其部分出资,因该处房产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陈莉也有可能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样就有可能引发一连串的几起诉讼。

    鉴于以上情况,考虑到周观玉与买主杨先生之前并无矛盾,实际上本案还是由周平、陈莉离婚纠纷引起,承办法官王丽娟初步确定本案先从原告的家庭矛盾,重点是周观玉一家与陈莉的矛盾入手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经多次做工作,原告周观玉一是对法院倾向于阁楼买卖合同有效的观点不能完全理解,另外认为其家庭在儿子离婚诉讼中吃了亏,表示最低限度也得由陈莉支付出卖阁楼所得款项的一半。陈莉表示,如周观玉坚持要求其支付出卖阁楼所得款项的,其将请求法院要求分割自己与前夫周平共同居住的房产。案件倘若这样发展下去,矛盾必然进一步扩大。

    后王丽娟了解到,周观玉夫妇及其子周平均有固定工作,收入尚可,其夫妇诉讼目的并不在于钱,而是因为在离婚诉讼中生气,想借诉讼出一口气。周平则一直不愿意其父母再打官司,不愿父母再为此生气。在与周观玉数次深入交谈,王丽娟重点引导其多多放眼以后的生活,不能太计较以往的得失。

    经过前后多次的单方调解,周观玉夫妇基本上接受了这种调解意见,但提出要求买主杨先生适当补偿其一部分钱,最起码心理上也是一种安慰。承办人又给杨先生做工作,要求其从为了以后居住安宁的角度考虑,尽自己所能给周观玉以适当补偿。通过数次协商补偿数额,最终杨先生同意再拿出3000元钱给周观玉,周观玉则认可了周平、陈莉、杨先生之间的阁楼买卖合同,同意将争议阁楼出卖给杨先生所有,并不再要求周平、陈莉支付出卖争议阁楼的所得款项,陈莉也不再要求分割其与周平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的上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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