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来富和高有明是一对好朋友,都有着勤劳致富的梦想。去年春天,两个人经过多方考察和论证,认为我国水稻和小麦的种植面积广,由于各地气候不同,南北收割时间相差较长,国家又有相应的惠农政策,就决定各自购买一台“福田”收割机,发家致富。开始,一切都很顺利,收割了本地的小麦之后,两个人迅速与邯郸的朋友联系,准备去邯郸进行收割。但济源到邯郸路途较远,如果开着收割机前去,一来速度不快,二来成本太高,于是想找辆车把两台收割机一起运过去。
找谁的车运收割机呢?刘来富猛然一拍脑门,想到其本村有个叫张自鹏的在一车队上班,于是就去找张自鹏商量。张自鹏说:“我们老板是浙江人,叫林倩玉,在咱们济源开了一家煤场,生意做得不小,车队主要服务于老板的煤场,车也都是大车,无论哪辆车都能拉两台收割机,但是我担心你这点运费,我们老板恐怕也不放在眼里。我试着去求一下老板,很快给你回话”。
运车惹出麻烦
也不知道张自鹏是否确已征得其老板的同意,但很快其就和刘来富、高有明协商确定了4000元的运费,并立即将两台收割机装上车,载着刘来富、高有明及几个服务人员开往邯郸。虽说绕了点路,又加了200元运费,但眼看着下了高速公路,离目的地越来越近,刘来富、高有明两人的心里也越来越踏实,他们仿佛已经将一把钞票攥进了手心。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在汽车驶过一个涵洞时,由于该涵洞的实际高度与标高不符,实际高度低于明示的高度,也加上司机张自鹏疏忽大意,导致车上装载的两台收割机被涵洞顶部撞毁,希望的肥皂泡破灭了,即使就近将收割机修好,也耽误了最佳的收割时节,于是,经过商量之后,他们决定返回济源。一路上,几个人还是有说有笑,都想着回来以后一定可以妥善解决此事。2008年6月12日晚,货车载两台收割机返回济源,停在了高有明所在的村庄——梨林村,双方约定第二天坐在一起协商。孰料风云突变,第二天双方的态度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刘来富、高有明二人,可能是受了家人亲友的影响,提出了较高的要价,张自鹏原来设想的解决方案可能也未得到老板林倩玉的认可,第一次和解未能成功。之后,双方经司法所、村干部、熟人等各方面多次说合未果,对立情绪逐渐增大,因协商不成,货车也被迫载着收割机停留在梨林村。
法官一解纠纷
2008年7月11日,林倩玉向市法院提起诉讼,称刘来富、高有明二人将其货车扣押,并提出无理要求,经人说合,拒不放车。因此,请求判令牛、郭二人返还车辆并赔偿停运损失10000元。被告刘来富、高有明辨称其二人仅是要求赔偿,未扣留原告车辆。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其二人修理费各10000元、停工损失各40000元,并退还运费。
开庭前,承办法官原小波考虑到双方车辆均因本次纠纷一直停放了两个多月,一方面,车辆长时间停放,经风吹日晒,会造成车辆本身价值的减损,另一方面,车辆长时间停放必定不符合双方为获取营运利益而购买车辆的初衷。遂组织双方,着重进行调解。经过努力,双方均基本同意由原告赔偿二被告共计10000元,就在调解即将成功之际,二被告的家属却跳出来,称赔偿数额太少,导致调解搁浅。
这样,双方的对立情绪进一步激化,当事人赌气打官司的思想占据了上风。原告认为:出事之后,其就积极与被告协商,愿意负责将收割机修复,并赔偿一定损失,但被告要价太高,不但未能和解,还扣留我车辆至今,致我车上电瓶、后车厢门等丢失,造成极大的营运损失,这些损失都扣除之后,再赔偿被告10000元,已经很不错了,被告认为原告是外地人就想漫天要价,原告是绝不会同意的,即使原告的车辆放坏报废,原告也不会增加一分钱。并且在开庭时,又增加了50000元营运损失的请求。二被告则认为:其二人辛苦积攒,购买收割机,本欲创收,原告却将收割机撞坏,再加上停工损失,数额实在巨大,原告赔偿的10000元不能弥补损失,在利益方面绝不让步!
法官再解纠纷
鉴于双方对立情绪太大,原小波又提出了第二种方案:先放车,以避免扩大损失,放车之前双方的损失,由双方进一步调解或者由法院判决。但多次做工作,二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曾试图开回车辆,但遭到二被告及其家人的阻拦,双方发生吵打。
眼看调解不成,原小波赶紧多方联系鉴定机构,以确定二被告的收割机损失,鉴定期间,法庭仍然多次做二被告工作,希望能先放车,但仍然未果,二被告甚至扬言如果败诉,就将原告的货车卖掉。
2009年3月份,鉴定结论作出,原小波决定再继续努力,如果仍调解不成,就尽快判决。因为又一年麦收在即,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态度有所缓和,在原小波的劝说之下,双方当事人重新回到谈判桌前。原小波实事求是地为双方分析了整个案情,使双方清楚地知道哪些事实对自己有利,哪些事实对自己不利,自己大致应承担多少责任。原小波对双方开诚布公的讲到:“本案事实可以分为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的车辆承运被告的收割机,负有安全运达目的地的义务,收割机被涵洞顶部撞毁,并非不可抗力,主要是由于司机的疏忽大意而导致的,对此,原告难辞其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运费,赔偿收割机自身损失及预期利益。但是车辆返回济源之后,由于未能协商一致,车辆一直由被告控制,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点有原告录制的双方和解录音材料可以证实,原告试图开回车辆时又遭到被告的阻拦,况且开庭时法庭询问二被告的意见,二被告当庭表示不愿放车,这些情节都会使法庭倾向于认定二被告有扣留车辆的主观故意,扣留车辆是侵权的法律关系,车辆被扣留之后,双方损失均进一步扩大,原告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依据相关规定并结合以往的判例计算,其停运损失的数额较为巨大,二被告的收割机毕竟受季节影响,停运损失相对较小。另外,侵权案件中,过错程度是必须要考虑的重点,过错越大,承担的责任也就越重,在侵权这个法律关系之中,二被告的过错程度要高一些,在一定程度上来讲,也有任意扩大损失之嫌。如果调解不成,以上就是法院的判决思路。利害关系、法律后果我们谈了很多次,希望你们各算各帐,立足于现在的案情,着眼于以后的利益,互谅互让,以求案件尽快妥善解决”。之后,双方都对案件有了清醒的认识。差距越来越小,眼看就要成功了,但是又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新情况。由于冬天寒冷低温,原告的货车停运后也一直无人将车内存水放出,发动机机体及水箱均被冻崩,货车基本报废。
法官三解纠纷
怎么办?对审判事业有着执着信仰的心想,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付出百倍努力。想到原告本人很少直接参与调解,而据其代理人以及刘来富讲,原告重情义,虽性格倔强,但心肠较软。原小波就和被告刘来富一起到济阳路原告开办的煤场,和原告当面促膝谈心,刘来富坦率地讲出自己做的不对的地方,说明了双方的误会所在,诚恳地表示了自己的和解诚意。
话说开了以后,双方当事人心间的坚冰慢慢消融了,原告林倩玉也表示希望尽快解决问题。原小波感到这次洛阳之行来之不易,双方当事人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一切迹象都表明事情正有利于调解的方向发展。于是,原小波趁热打铁,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原告的煤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天,原小波又抓紧时间,协调双方履行了各自义务,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原小波感言]:调解作为平息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最佳手段,就是要寻求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特点或共同追求点。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法官应当努力创造出这样的协议。本案中,司机张自鹏因帮助同村邻居运输收割机,引发出矛盾纠纷,直至酿成诉讼。回想起本案的审理过程,虽然调解颇多艰难并且有着一波三折的情节,但是凭着自己对群众利益的质朴情感以及对调解永不放弃的精神,终于促成本案的和谐圆满解决,当事人的损失不再因双方斗气而进一步扩大,我的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