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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断家务事 一心为民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9-11-30 08:41:10


    济源市轵城镇村民吴某于2008年3月18日病逝,留下本村一座上三间下两间两层砖瓦结构房屋。吴某生前有两次婚姻,与前妻赵某生育一子吴甲、一女吴乙,1996年4月二人协议离婚,儿子由吴某抚养,女儿由前妻赵某抚养,房屋中楼下客厅南一间归赵某所有,其余归吴某所有。吴某和尚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尚某将其与前夫生育的子女吕甲、吕乙带到吴家共同生活。吴某病逝后,该房屋由尚某带着吕甲、吕乙居住。2008年5月14日,赵某帮助吴甲、吴乙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一座二层砖瓦结构房屋)。一审法院经过多次调解无效后,最终判决:吴某位于济源市轵城镇某村上三间下两间二层砖瓦结构房屋中除楼下客厅南一间归赵某所有,其余归尚某所有,尚某补偿吴甲与吴乙4800元。吴甲与吴乙不服判决,向济源中院提起上诉,坚持要求分割房屋,不同意接受补偿款。济源中院承办人商敏阅读卷宗后,发现吴某病逝后仅留下一座住房,吴甲、吴乙与尚某、吕甲、吕乙均有权继承其遗产,加上前妻赵某原有一间,现有六人分割五间房屋。二审开庭后,双方当事人为了争夺房产,态度激化,均扬言如达不到自己满意就上访。商敏意识到如果不能彻底解决此事,矛盾会进一步激化,所以调解成了解决这个案件最好的办法。

    2009年7月1日下午,商敏通知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村委会办公室进行调解,同时邀请轵城镇司法所所长、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妇委会主任到场协调。经过几番劝说,赵某代表吴甲、吴乙表示同意房屋由尚某居住,包括赵某原有的一间房屋,一同归尚某所有,尚某按每间2400元补偿给赵某母子三人,同时村委表示在划拨宅基地时优先考虑赵某。双方当事人平静地接受了调解,双方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只待次日尚某一方将款交到法院,此案即可圆满结束。

    第二天一早,尚某的代理人给商敏打来电话,称昨天所说的一切都作废,不再同意调解,原因是赵某多次给尚某一家出难题,不能让赵某这么容易地达到目的。此后一个月内,商敏一直联系不上尚某。后来,商敏见到了尚某的女儿吕乙,得到尚某的电话号码。回到办公室,商敏就拨通了尚某的电话,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谈话,最终她同意第二天早上来中院面谈。最终,尚某同意按7月1日的调解协议执行,但提出,吴甲的责任田和尚某母子三人的连在一起,法院必须帮助尚某解决分割责任田的问题,将吴甲的责任田从中单独划出来。这个问题本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但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彻底化解矛盾,商敏冒着酷暑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代理人,与村干部一起到责任田里,帮助丈量责任田的宽度。在烈日下的田间地头,尚某一方再次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划分方法,坚持要求自己得够母子三人的总数,剩下的归吴甲所有。按这样的方法算下来,其实已经没有剩余。眼看几个月来的辛苦工作即将化为泡影,商敏竭力挽留执意离开地头的双方当事人,继续给双方做思想工作,村委干部目睹了这一切,很受感动,对尚某一方的无理要求,进行了批评教育。尚某的亲戚意识到再这样僵持下去,可能对自己更不利,终于同意按现有责任田亩数平均进行分配,赵某一方也做了让步,同意将已去世的吴某的责任田在未进行调整之前,由尚某一方耕种。双方再次签署了协议。至此,一起纷繁复杂的家庭矛盾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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