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午,济源中院院长王卫民对来济源投资的福建商人洪某(当事人)进行了回访。
2007年12月26日,万帝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与泰王国公司就合作建立济源万帝大酒店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泰王国公司授权陈某代表其办理相关事宜。2008年2月2日,洪某向陈某借款10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某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万帝置业有限公司,洪某,2008.2.2”。后因泰王国公司一直未提供相应资金,故该合作中断。现陈某诉请洪某归还该100000元,一审法院判令洪某限期归还该借款。判决后洪某不服并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其是以万帝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的借条,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陈某起诉主体错误,应以万帝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
在了解案情后,王卫民院长认真听取了洪某对该案的看法,并对其目前各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关切询问,还对洪某十多年来在济源投资表示感谢,表示将尽可能地对该案进行调解,使洪某的损失降到最低。
洪某被王卫民院长为民司法的工作精神、平易谦和的工作作风、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化解矛盾的热心诚意所感动,表示将加大在济源的投资力度,为当地经济发展多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