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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03-09-12 16:52:10


    一、机动车辆的购置、更新,由管理、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提交办公室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院集中管理的机动车辆,由办公室直接负责;配发到庭、处、室、队的车辆,各庭、处、室、队负责管理,并落实到人,严格制度;因特殊情况,院需要统一调度车辆时,应无条件服从调度。

    三、院集中管理的车辆出车,须经办公室主管主任批准;庭、处、室、队配属的车辆出车,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出长途车,须报主管院长批准。凡违反此规定私自出车者,追究司机责任。

    四、办公室要加强对全院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定期进行业务和安全教育,培养驾驶员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车,减少或杜绝车辆事故。

    五、办公室统一负责车辆年检和驾驶证审验,各有车单位和司机要给予配和支持。

    六、所有车辆必须由指定的专职人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和外单位司机驾驶;严禁酒后开车,违章驾驶,凡因违章被处罚的司机个人,罚金自负;严禁私自外借车辆,发现一次,罚金50元。

    七、驾驶员要认真爱护车辆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规定,搞好日常保养和重点部位、部件的定期检修、养护,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八、车辆维修、购置配件,由驾驶人员提出申请,司机班班长审核把关后,经批准,到指定地点购件、修理。

    九、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及时停放车库,除出长途或特殊情况外,车辆必须在22时之前开回单位,不准车辆在外过夜。

    十、车辆用油,严格按里程表领取,节约奖励,超耗自付。

    十一、车辆事故,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办公室安排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交管部门认定本院司机负全部责任的,扣发全年奖金,并由司机本人承担所有事故总损失(含车损、本人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30%;负主要责任的,扣发半年奖金,并承担所有损失的1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所有损失的5%,扣发当月奖金;不负责任的,不承担责任,不扣发奖金。

    如未经办公室派车,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由司机本人承担所有事故责任。

    十二、司机失职,造成车辆被盗、丢失者,要区别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车辆价值10%~20%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临时工司机违章肇事造成严重后果或失职造成车辆被盗者除按上述处罚外,解除工作。

    十三、派车原则:

    1、保证院领导因公用车;

    2、上级法院来人因公用车;

    3、急办案件及全院性会务用车。

    十四、摩托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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