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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中院规定下派锻练人员“十不准”

发布时间:2010-03-29 08:38:18


    为全面规范对下派锻练人员的管理,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以及省法院的“十条禁令”,济源中院规定了下派锻练人员“十不准”。

    这“十不准”是:一是不准损害法院和法官形象;二是不准接收市法院、基层单位及当事人钱物和参加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三是不准过问职务外案件;四是不准盛气凌人,粗暴待人;五是不准自由散漫,擅离工作岗位;六是不准和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不正当交往;七是不准怕苦怕累,高高在上、作风浮躁;八是不准参加黄、赌、毒以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九是不准脱离群众、脱离基层,搞特殊化;十是不准工作日饮酒及酒后驾车、开庭、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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