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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团参审首起刑事案件并当庭判决

  发布时间:2010-06-17 08:22:20


    6月9日下午,济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孟某、李某涉嫌诈骗一案时,从683名人民陪审员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了9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了整个庭审过程。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分别于2009年7月15日诈骗同村阎某红旗牌轿车1辆、于2009年8月24日诈骗张某煤炭58吨、2009年8月25日诈骗某煤场煤炭41吨,三起犯罪所得赃物经鉴定共计价值85010元;被告人李某协助孟某实施了第一起诈骗案。案发后赃车赃款均已追退。另查明,李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济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中,陪审团成员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不停记录着案件审理的情况和自己心中的疑点。在庭审合议期间,陪审团成员对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如何量刑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最终达成定罪量刑的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庭审后,合议庭参考人民陪审团意见,充分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加之其因贩卖毒品罪被济源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二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

    庭审结束后,陪审团成员纷纷表示,能第一批参与案件庭审并发表意见,感到十分高兴,激发了更强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大家公认,法院此举有力地体现了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和人民性,最大限度地推动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司法改革的一项很好的制度创新,值得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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