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几年来女职工权益经常受到侵犯的实际,济源中院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她们劳动成果得到保护,并受到社会的尊重。
梁某、张某于2007年11月15日前均在济源某保险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1月15日,两人与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书”,期限为2007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4日,其中规定:该合同仅构成保险代理关系。二人工作至2008年4月,后未再上班。此期间,保险公司未为二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梁某、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为梁某、张某缴纳从开始工作至2007年11月14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梁某、张某缴纳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济源中院。济源中院审理后认为,2007年11月15日之前,梁某、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劳动,保险公司为其发放报酬,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近几年来,类似于梁某、张某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其中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女性占到了较大的比例,仅上半年该院就受理此类案件98起,占到了全部受理案件的22%。为此,济源中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妇女权益、化解社会矛盾出发,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从快地进行了审理和判决,使众多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也得到了大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