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日,济源中院审监庭调解了一起因一头生猪而产生的长达三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且当庭履行完毕。申请再审人从法官手中接过履行款时连声感谢,被申请人也为案件顺利终结而表示满意。
2008年5月28日,李小文购买王科锋一头270斤价值2025元的生猪,后让邵原屠宰厂代宰。邵原屠宰厂将生猪屠宰后,以李小文的猪是种猪为由,将猪肉扣留。李小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万佳公司赔偿,一审胜诉。万佳公司上诉至本院,本院二审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李小文的起诉。李小文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案标的较小但是矛盾不小,一头生猪引起的官司经过一审、二审,并由省高院指令再审,双方当事人都是憋足了劲不计成本和后果地将诉讼进行到底。为了彻底化解这起费心费力又费时的纠纷,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形象,承办人尽心尽力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在与双方多次沟通之后,承办人拿出了几个调解方案。申请再审人态度坚决,并扬言对调解结果不抱任何成功的希望,被申请人因为二审胜诉,则抱着看似被动实则暗自观望的态度。数次“讨价还价”、数次释明法律之后,最终的调解方案出炉并被双方一致接受。济源市万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赔付李小文生猪款1500元,并于2011年4月1日当庭履行完毕。李小文对法官实实在在办案的工作作风表示十分的满意和赞扬,万佳公司也表示今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类似问题以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