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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勤 制 度

发布时间:2003-09-12 17:12:50


    第一条    为严格工作纪律,发挥庭、处、室、队管理职能作用,使干警自觉端正工作态度,遵守院里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全院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风气,按照国家劳动管理政策及《全市法院干警行为规范》之有关规定,对全体干警进行考勤。

    第二条    全体干警必须按时出勤,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

    第三条    考勤分平时考勤和集体活动考勤。各庭、处、室、队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全体人员进行考勤,政治部、监察室负责检查全院考勤情况。

    第四条    平时考勤实行签到制,各庭处室队要根据签到情况如实填写考勤表,当月的考勤表应于下月的3日前报院政治部。平时迟到或早退每一次扣5元,旷工一日扣20元。对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签到的人员或对签到制度坚持不好、不认真填写、不按时上报考勤表的庭、处、室、队负责人处50元罚款。

    全体干警要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前15分钟到院,参加点名。点名三次未到者,处以20元罚款,五次未到者,罚款3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五条    在集体活动时(包括全院大会、中层干部会议、集体参加外面会议及其他活动),各庭、处、室、队领导要高度负责,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人数参加,严格遵守集体活动纪律,不得中间退场或随便出入,对违反者处以20元罚款,对所在部门负责人处50元罚款,同时给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请假包括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休假等。除因急病不能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外,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由本人所在庭、处、室、队送交政治部,经批准后方可离院,否则视为旷工。

    第七条    请假期满后,本人应立即向批准请假的领导和政治部销假。需要续假的应人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来院办理手续的,应来人、来电或来信向批准请假的领导说明情况,返院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并对所在庭、处、室、队负责人处以20元罚款。

    第八条    一般干警请事假二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庭、处、室、队负责人批准,二天以上不满五天的由主管院长审批。

    中层副职请事假须由主管院长审批,副院长、中层正职请事假必须由院长审批。

    请事假超过2天的,每多一天扣10元。

    干警请事假季度内不得超过2天。集体活动时间需请假的应事先由各庭、处、室、处负责人写出申请报政治部审批,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的干警,每年可一次性休假10天,满15年的,每年可一次性休假14天。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不享受休假。假期不得跨年度使用。休假时间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休假必须填写《休假审批表》,一般干警和中层副职经所在庭、处、室、队负责人和主管副院长批准,中层正职以上干部经院长批准,并将批准后的《休假审批表》交政治部后方可离院休假。

    第十条    干警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一年一次性假期30天;探望父母的,未婚干警每年一次性假期20天,已婚干警每四年一次性假期20天;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探配偶后不另享受探父母的假期。

    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凡能利用公休日与配偶和父母团聚的,不得享受探亲假。

    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院里报销。

    第十一条    属晚婚的享受婚假15天,非晚婚的假期3天。假期包括公休日在内,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院干警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丧假5天,其他亲属死亡需请假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     产假假期56天。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属晚育的,享受产假6个月。

    第十四条    干警探亲、休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期,500公里以上3天,1000公里以上6天,2000公里以上8天,路费自理。

    第十五条    干警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或十年以上的,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工资指干部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作之和。

    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奖金之和。

    四、干警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院里发放的生活福利待遇,但须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休假为法定假期,超过法定假期的时间以事假处理。干警在法定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如下:

   (一)婚假、丧假、休假期间工资及地方性补贴和院里发放的福利待遇照发;

   (二)探亲假、产假期间只发本人的基本工资(干部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和地方性补贴。根据假期天数,按比例扣发院里发放的福利待遇。

   (三)除丧假、事假外,其他假期均不享受本院计发的休假补助费。

    第十七条    政治部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办公室根据政治部通报情况按标准从工资中扣款,并将该款做为奖励基金使用。

    第十八条    干警的出勤情况与干部使用、年终评奖相结合。全年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旷工二天以上的不得参加评比,同时不予晋升职级。

    第十九条    由院里统一组织或派遣外出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学习期间不再进行考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六个月以上及非组织派遣外出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期间扣发院里发放的福利待遇,只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干警出勤在岗期间可享受每天2.20元的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事假、婚假、丧假、休假、探亲假、产假、病假等假期内及外出学习或停薪留职期间扣发相应天数的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干警一月迟到5次以上或旷工1天以上的,扣发当月的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长期病休人员停发病体期间的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考勤条款内容中所说“以上”或“以下”含本数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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