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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调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1-11-28 15:13:45


    近日,济源中院审监庭调解了一起持续七年之久的劳动争议纠纷,被申请人国有济源市愚公林场在与申请人刘小红签订调解协议后,当场履行了协议内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刘小红于1981年7月到愚公林场从事护林防火工作,1993年1月1日双方签订愚公林场面粉加工合同,并约定由愚公林场提供设备,刘小红每年向愚公林场交利润360元,义务工10个,刘小红承包期间,除享受包干职工待遇外,其他费用均自理。合同签订后,刘小红每年向愚公林场交承包金360元,1996年愚公林场将面粉机器设备卖给刘小红,由刘小红自主经营至1998年12月。刘小红起诉称2003年3月其要求愚公林场给予安排工作,林场未答复,并在2003年12月份通知刘小红已经被辞退。2004年2月21日,刘小红诉至仲裁,要求愚公林场撤销辞退决定并给予安排工作。2004年6月27日济源市仲裁委员会以刘小红的请求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了其申诉。刘小红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愚公林场为其安排工作并承担仲裁费及本案诉讼费用等。一审法院驳回了刘小红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刘小红向本院申诉后,本院以院长发现错误启动了再审程序。

    因为案件持续时间过长,双方当事人情绪都很激动,争执异常激烈。审监庭受理后,案件承办人认真查阅卷宗,注意每处细节,对当事人做了数十次详细调查。考虑到案件以判决结案并不能化解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反而会激化双方对立情绪,为减少诉累,切实从双方利益出发解决问题,审监庭及时向分管领导翟宏伟副院长汇报情况,并按领导指示对该案进行调解。由于案件涉及劳动争议问题,且带有当时“买断工龄”、“临时工”等时代特色,要想彻底解决这个时代遗留问题并非易事。为了更准确地把握案件审理方向,承办人还多次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咨询,调出当时的一些资料、档案查阅。在无数次有理有据、合法合理的说服之后,愚公林场终于有了让步,同意对刘小红作出一定经济补偿。翟宏伟副院长高度重视该案,多次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亲自参与调解工作,并与愚公林场场长、济源市林业局局长沟通、座谈,提出调处意见。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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