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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一、民二庭合议庭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3-09-12 17:17:49


    为进一步规范民一、民二庭合议庭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的职能作用,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合议庭组成

    1、合议庭成员必须是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人员,每一个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按本庭人员情况一般相对固定。

    2、因工作需要,更换合议庭成员,由庭长决定。

    3、每一个合议庭配备一名有审判长资格的法官担任审判长。审判长是本合议庭审判工作、廉政工作、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审判长职责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执行。

    4、合议庭审判长为本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因回避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为该案的审判长时,该合议庭审判长应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该案审理。

    二、案件分配

    5、各庭应建立收、结案登记制度。案件流转到合议庭后,依有关规定已由立案庭直接分配到承办法官的,各庭应在签收后当天转承办法官签收。承办法官应在合议庭收、结案登记薄上签注收案日期。

    6、庭长、副庭长、审判长承办案件时,按照上述规定签收案件。

    7、遇有下列情况,经庭长或主管庭长同意并由内勤登记,可以对合议庭之间、承办法官之间已分配的案件作个别调整:

   (1)同期收到多个关联案件的,如本可合并审理而未一并审理的两个或多个案件、或由原已审结的案件派生出的其他案件;

   (2)审判长或者承办法官需要回避的案件。

    三、庭前准备

    8、承办法官应当在庭审两日前将起(上)诉状、答辩状、一审判决书等诉讼材料发给合议庭其他成员,以便合议庭成员熟悉案情,做好参加庭审的有关准备工作。

    对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承办法官可以要求审判长决定或者审判长直接决定由合议庭成员共同阅卷,确定审理方案、庭审提纲等。

    9、证据签收

    一审案件承办法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签收,并在一式两份的证据签收单上签名。证据签收单应当载明收到的证据种类、份数、证明内容、是否原件、提交日期等内容。二审案件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承办法官应按上述规定办理。证据签收单应附卷备查。

    10、诉讼代理人阅卷

    诉讼代理人要求庭审前阅卷的,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由承办法官决定阅卷时间,并安排在本庭办公室进行,不得将卷宗带出本庭。承办法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复印案件有关材料,应填写复印案件材料申请单,经承办法官审查签字同意,方可复印。禁止将案件材料带出本院复印。

    诉讼代理人阅卷、复印案件材料,应严格交接手续,承办法官对案件材料安全负责。副卷材料禁止借阅、复印。

    11、委托鉴定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合议庭应在三日内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庭长。对同意鉴定的,承办法官应在两日内移送鉴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鉴定手续由庭长签字,合议庭成员署名。

    鉴定结论作出后,合议庭应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鉴定结论报庭长阅。

    12、证据交换

    一审案件一般应当组织庭前证据交换;二审案件如有必要,也应当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庭前证据交换一般由承办法官主持进行,书记员记录。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的庭前证据交换,承办法官可要求审判长决定或审判长直接决定,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

    13、庭前调解

    在庭前证据交换结束后,承办法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和解。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合议庭可以在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4、案件遇有中止、请示、延期、缓减免交诉讼费等情形的,均应由合议庭评议,并按规定报签后实施。

    四、开庭审理

    15、除法定情形外,一审案件应全部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案件除依法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外,也应全部公开开庭审理。

    16、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应当对法庭布置和法警值庭等事宜进行准备,以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

    17、合议庭成员应当着法袍提前五分钟到法庭,不得迟到或中途退庭。庭审中法官确需离开法庭时,应报告审判长暂时休庭。

    18、庭审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19、法官庭审用语应当规范,合议庭应给予各方当事人平等的发言机会,时间分配应当公平。除非当事人发言确属重复或与案件无关,不得打断当事人发言。

    20、对当事人当庭提出的需要当即评议并作出决定的申请,如申请回避、变更诉讼请求等,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按有关规定报签后实施。

    21、庭审每一阶段进行完毕、每一个焦点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是否转入下一阶段、还有无需要调查和发问的问题,征求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

    22、对审判长主持庭审的方式、程序有异议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适当方式向审判长提出建议,审判长应当征求合议庭成员意见后作出适当处理。

    23、需要再次调查询问、质证时,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参加。

    24、合议庭成员应当全部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当事人要求修改庭审笔录时,如书记员和合议庭成员认为记录无误的,可以拒绝修改,但当事人可以进行补记。对确须修改的庭审笔录,应经合议庭全体成员同意,且各方当事人在场,由书记员修改。

    五、案件评议

    25、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当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如不能当庭评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案件规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

    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时,应针对有争议的证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事项有重点的进行阐述,同时应明确表明对全案处理结果的意见。合议庭成员间应互相补遗拾缺、取长补短,全面、客观、公正、充分的陈述自己的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

    对案件程序性事项的评议,参照上述实体事项评议办法。

    26、主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建议合议庭复议或庭务会议研究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收到退回卷宗的当日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应在五日内就提请复议的问题组织合议庭评议,或提交庭务会议研究。

    27、评议笔录一般应当在评议结束后当即由合议庭成员审签。审签中发现记录词不达意或记录有误时,应当由书记员负责纠正。如对案件处理意见有变化的,应当重新评议。

    六、文书制作

    28、承办法官应当在评议结论作出后或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和制作要求及本院《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规范意见》的要求制作出裁判文书,并送交合议庭其它成员审签。合议庭其他成员确认无误后签名,并对签名审核确认的裁判文书负责。

    29、裁判文书经合议庭其他成员审签后,在两日内按规定报送庭长审核或审签。

    30、庭长修改的文书原稿,非经修改人同意,应在副卷中予以保存。

    31、裁判文书签发后,承办法官应在五日内完成打印、盖章、送达(委托送达)、退卷等事宜,严禁无故拖延。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对裁判文书文字差错负责,确需裁定补正的,必须进行评议,该裁定由庭长签发,并报主管院长。

    七、审限管理

    32、严格执行法律和本院有关审限的规定,审判长负责合议庭的审限的管理。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十日,审判长应督促承办法官及时结案或报请延期审理。

    33、一、二审案件不能在法定审限内审结的,应由合议庭在法官审限届满前五日内进行评议,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34、因承办法官个人原因违反有关规定,导致案件超审限的,承办法官应作出检计,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卷宗归档

    35、一审案件应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审案件在办理退卷后十日内,承办法官应当将卷宗整理装订完毕,并做好上诉移送或归档等准备工作。

    36、送达回证应当附卷。如送达回证回来时卷宗已经归档的,承办法官应将卷宗调出帖上送达回证后,当日自行归档。

    37、每月五日前,各庭将上月已结案件卷宗收集并自查后,报庭内勤统一归档。

    38、建立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全年报,在每一个时间段结束后的五日内,由各庭把本庭案件的收、结、存情况,由庭长和内勤审签后书面报主管院长。

    九、附则

    39、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本院有关规定和本庭有关制定执行。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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