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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中院行政庭成功协调解决一起工伤纠纷

  发布时间:2012-05-24 11:21:41


    近日,济源中院行政庭通过积极协调,成功化解一起工伤纠纷,上诉人聂某在二审期间达成赔偿协议后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使该起耗时近3年的矛盾得到了圆满解决。

    聂某系原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矿职工,2009年11月21日在工作中因瓦斯燃烧受伤。事故发生后,济源市煤炭管理局曾组织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聂某只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然后由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矿根据鉴定结论负责赔偿,聂某不再申请工伤认定。2010年4月29日,济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了鉴定意见,结论为聂某的致残等级为八级。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矿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双方对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聂某也一直未得到赔偿。因长期无法得到赔偿,聂某及其家人也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上访。2011年8月25日,聂某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认定工伤。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判决,认为聂某没有在法定期限一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驳回了聂某的诉讼请求。聂某遂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后,合议庭认为上诉人聂某的情况确实属于工伤,聂某原本是家里的顶梁柱,但事故发生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后续的医疗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于法于情于理,聂某均应获得赔偿,如果仅仅因为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剥夺其获得救济的权利,将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综合考虑聂某急需医疗费用、诉讼能力较弱,而本案即使迅速判决,聂某最终获得工伤待遇可能仍需要较长时间。为维护聂某的合法权益,争取使其尽快获得赔偿,合议庭决定尽全力去做聂某与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矿的协调工作,力争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使聂某尽早拿到赔偿金。

    本案在聂某提起诉讼之前,济源市煤炭管理局也曾主持调解,济源市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也组织过协调,但最终都没有协调成功。虽然本案的协调难度较大,但经过合议庭与双方多次的当面协调、电话协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合议庭考虑到聂某家住王屋、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在协议达成后,还与聂某一道前往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矿,督促其当场履行协议。最终,当办案人员亲手将赔偿款交到聂某手中时,因受事故伤害变得少言寡语的聂某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本案,从2009年事故发生到2012年,经过近3年的时间,在济源中院行政庭的积极协调下,聂某终于获得了赔偿。聂某和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矿对本案的协调解决均表示非常满意,双方握手言和。本案的协调解决,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不稳定因素,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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