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上午,审监庭几经周折后,最终借助我市教委的教育信息平台成功送达省院委托案件。
刘某某和其两个未成年子女及其段某状告市供电公司和河南公路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后,省法院又提审此案。依法判决刘某某等应得到各项赔偿款项20余万元。案件审结后,省高院审监庭办案人员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刘某某一家已经搬家,不在原租住的地方居住,去向不明,省法院又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法律文书邮寄到刘某某的老家坡头镇苇园村,但由于刘某某一家长期租住在济源市区,无人知道其具体住址,便将特快专递退回省院。省院在法律文书送达其他当事人后,将送达刘某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委托我院审监庭送达。
我院审监庭接受委托后,再次按照法律文书写明的地址寻找刘某某,在几十万人口的城市中,寻找一人如同大海捞针。再加上审监庭不畏困难,决心想尽一切办法找到当事人。审监庭工作人员在派出所和社区居民的指引下,费尽周折找到了法律文书写明的地址,但房东说刘某某已于半年前搬走了,虽不知具体的住址,但在附近好像还见过刘某某,仍在市区济水辖区居住。审监庭的同志得知这一消息,赶紧将联系方式留给原房东,告知其一旦有刘某某的消息,就和法院联系。
审监庭在城市送达无功而返后,又到刘某某的老家坡头镇苇园村打听刘某某的情况,但经过一晌的周折,但得知刘某的公爹已到贵州打工,家中常年无人,仍没有效果。返回到办公室后,他们反复推敲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突然想到刘某某的两个孩子,按年龄推断都应该在市区的学校上学,而在校学生在教委的有关部门都应该有注册,如果能查到学生的注册的情况,就应该顺理成章找到刘某某。我院审监庭的同志立即到市教委的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在详细讲明情况后,市教委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并进行了查询,按照刘某某子女的年龄,推断其可能是在哪个年级就读,经十几分钟的反复查询,最终确定其一个女儿在市区某小学就读。根据该信息,审监庭的同志快速赶到该学校找到校长,说明情况后,校长找到刘某的孩子,得到了刘某某的联系方式。最后,成功把判决书送达刘某某手里。刘某某得知法院为了送达判决书费了这么多周折,激动地只会说:“谢谢…谢谢”。在场学校赵校长也动情地说:“光听说法院工作不好干,今天我亲眼看到你们工作真是这么辛苦。她们这一家确实不容易,你们送来的不仅仅是一份公正的判决书,更是给她们送来了生活的希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