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卤肉长时间色泽亮丽,味道鲜美,济源市一熟食摊贩非法添加亚硝酸钠,制成卤肉出售,结果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5月20日,济源中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对聂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12月份,聂某某于开始在济源市济水大道与西一环交叉口经营卤肉店。自2013年2月份开始,聂某某为了让制作出来的卤肉颜色鲜艳,在卤肉时加入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亚硝酸钠。截止2013年7月18日,聂某某使用亚硝酸钠制作并销售的卤肉共计400余斤,经营收入7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聂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卤肉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亚硝酸钠,并将加工后的卤肉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聂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聂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济源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聂某某非法添加亚硝酸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相关链接:亚硝酸钠是工业用盐,它是一种白色不透明晶体,形状很像食盐。通常在肉类制品加工中用作发色剂、防微生物剂和防腐剂,能使肉制品美观储存期长。亚硝酸钠有毒,过量食入的毒副作用是麻痹血管运动中枢、呼吸中枢及周围血管,形成高铁血红蛋白。急性中毒表现为全身无力、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泻、胸部紧迫感以及呼吸困难;严重者血压下降,昏迷、死亡。亚硝酸盐不仅是致癌物质,而且摄入0.2~0.5 g即可引起食物中毒,3 g可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