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因侵权、债务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途径也呈现出多样化。实践中,诸如采取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方式追索债务的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以济源市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至2014年分别受理10件、14件,2015年前8月份已受理16件。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往往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处理,建议报案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该类案件总体数量虽不多,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有必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经调研,法院对该类案件不加区分作为简单民事案件予以受理后,导致审理难度大,且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有的被扣财产下落不明而行为人拒不告知,这时人民法院需收集线索或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令其提供财产线索,一定程度上充当了侦查者的角色;二是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而直接由法院受理,在扣押行为发生时,由于受害方的弱势处境,根本无法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保留必要的证据,导致扣押行为实施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是立案后通过诉讼保全措施保全的财产是否是财产受到侵害时的原状、变化的证明责任和后果由谁来承担难以判定;四是行为人在实施非法扣押行为时通常还会实施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超越民法之外的行为,必须要依法予以严格追究责任,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后就没有再予以追究,更进一步加剧了类似行为的发生;五是行为人非法扣押的如是非营运车辆被害人要求赔偿损失,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一方面易引起受害方不满,引发上访,另一方面使非法扣押者从其非法行为中获益,一定程度上又纵容了此类行为。
为此,建议:一是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从严制裁违法者。须严格执行我国民诉法第117条之规定,对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发生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情形,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如发生在民事诉讼之外,或者虽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但须追究刑事责任,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如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行为人被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财产被追回后,仍然存在给受害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二是应把好入口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此类案件的立案,属于公安机关主管的,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不应简单的予以受理。三是要严厉打击此类行为。行为人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的行为多是在暴力威胁或者在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实施的,既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以及侵犯相关人的人身安全,还有可能引起矛盾的激化。如果对此类行为不进行打击或采取应有的对策,还会促进民间私力解决纠纷问题的泛滥,甚至会为黑恶势力形成创造条件,进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因此,公安机关针对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物问题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认真调查,依法处置。四是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和明确赔偿依据和标准。对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不能让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同时可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