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图片新闻

济源两级法院向“执行难”宣战誓师动员大会召开

发布时间:2016-07-08 10:28:27



    7月6日,济源中院组织召开济源两级法院向“执行难”宣战誓师动员大会。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郭光、济源两级法院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和执行局全体干警参加会议。会议邀请了省政协委员、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相关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到会。党组成员、副院长冷随兴主持会议。

会上,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华夏宣读了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并从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六个月执行时限规定、做好执行案件集中清理、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加强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执行干警廉洁自律教育等七个方面对下一步执行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伟的委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郭光就基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着重进行强调: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向执行难宣战的重大意义。济源两级法院要把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贯彻最高法院庄严承诺和省法院安排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来落实好和执行好,要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思和看齐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到切实解决执行难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法治济源、平安济源、信用济源的重要抓手,是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应有之意,必须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坚决打赢这场攻坚战。二要发扬愚公移山精神,全力解决执行难。济源两级法院和相关部门须恪尽职守、坚定信心、下定决心,层层传导压力,通过坚持从严执法,用足、用活法律,始终保持对执行的高压态势,坚持科技支撑,给执行干警装上“千里眼”和“顺风耳”,不断提高执行精准率和效率,坚持依法执行,切实把执行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各项执行措施于法有据,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通过以上措施,坚决把各项执行措施落到实处。三要凝聚社会共识,集全市之力向执行难宣战。济源两级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将解决执行难问题纳入市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政法委的重要督办事项,通过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为推动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最高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44个部门会签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使失信者付出必要的信用成本;同时要做好舆论宣传,对老赖形成人人喊打的强大舆论氛围,济源两级法院要发挥主力军作用,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坚决打赢执行难这场硬仗。

    王涛院长首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表示要认真学习好、贯彻好郭书记讲话精神,并就如何做好基本解决执行问题提出四点要求:一要努力兑现承诺。他代表济源两级法院与省法院签订了军令状,宫鸣院长代表市法院在市人大会上作出了庄严承诺,济源两级法院要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来实现做出的承诺。二要确保中院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落到实处。根据省法院对执行工作改革的部署,基层院执行工作直接受中院执行局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这是对中院管理能力的考验,也是对基层院“守纪律、讲规矩”的考验,统一管理作为改革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作为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保障,要将省法院的该项规定落到实处,具体来讲:第一,统一掌握执行案件的底数。中院要统一掌握基层院执行案件底数,基层院要随时根据执行案件受理、审结等情况向中院备案;第二,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控。中院对基层院执行案件要从立案、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分配、结案审批等流程环节的节点进行管控;第三,统筹调配执行力量。做到步调一致、令行禁止,上下一盘棋,拧成一股绳;第四,对重大执行工作事项进行协调。统一管理在责任划分上,中院负领导协调责任,基层院负实施和落实责任。三要在攻克执行难工作中做出榜样。中院要在公正、廉洁、文明执行上,六个月法定执行时限上,执行规范化建设上,发挥查询、惩戒打击上做出榜样,以榜样的力量激励基层院努力工作,攻坚克难。四要确保廉洁、文明执行。对执行腐败问题,要坚持零容忍、全覆盖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违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对违反法定程序执行,故意拖延执行等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确保廉洁和文明执行,一方面靠执行干警自律,另一方面靠监督和监管。在监管方面,今年要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执行案件全方位评查、违法违纪执行、举报线索、督查巡查活动,使各项执行纪律落到实处。

    会上,王涛院长还分别向华夏常务副院长和市法院宫鸣院长颁发了基本解决执行难军令状。冷随兴副院长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出了要求。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96号   邮编:459000   联系电话:0391-5566088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