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公安部颁布实施了“五条禁令”,接着有关部门和机关单位也相继出台了“六条禁令”、“八条禁令”。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大中城市也规定有“禁放令”,有的机关单位制定了“禁烟令”、“禁酒令”等等。结果如何呢?没过几年,被禁放的烟花爆竹,又在不少城市腾空而起,且有愈放愈烈之势。有的机关人员仍在吞烟吐雾,酒杯碰得叮咚直响,而且不醉不罢休,有甚者喝掉了性命。“禁令”被悬空了。
出台“禁令”的初衷是好的,却不能坚持或实行,实在令人惋惜。究其原因首先是“禁令”本身就很糟糕,不符合民情、民意,与群众所需相差甚远,一开始就增加了执行难度与阻力;其次是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情权的缺乏,使群众不知,不理解,不支持,更无法去执行;再次是只有制定的热情,缺乏认真贯彻执行的决心和执行力度,甚至习惯于以权代法,在群众中失去了信誉和公信度。要么有的单位规定“禁令”是出于一时的热情,给人做做样子,根本就没有去执行的意识。最终,“禁令”不是在执行的过程中被践踏,就是实施之初就被冷落或放弃。
“禁令”被悬空无论是对群众的生产、生活,还是对政府、机关的信誉都是有害无益的,而缺乏科学、民主、可行的法规一旦遭遇践踏,伤害的不仅是法规本身的尊严,还有政府机关的权威、信誉和对群众的感情。
因此,“禁令”不在多,而贵在坚持落实,真正起到作用,受到实效。否则,有则犹无,弊多利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