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两级法院审判、执行人员的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审判质效,树立和强化精品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经中院党组研究,决定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联合开展 “十大精品案件”、“十大精品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为确保本次评选活动公平、公正、权威,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机构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与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联合成立“十大精品案件”、“十大精品裁判文书”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济源中院研究室,具体负责日常评审事宜。市法院也要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做好本次评选活动的初选、推荐工作。
二、评选范围
(一)十大精品案件
济源两级法院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生效的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执结的执行案件。
(二)十大精品裁判文书
济源两级法院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生效的一审、二审、再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执结的执行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及国家赔偿案件的裁判文书。
三、评选条件
(一)参与评选的精品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重大,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关切重大民生,对社会行为和公共秩序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
2.法律概念的理解上存在分歧,需要以案释法,或者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适用中产生争议,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指导意义;
3.适用新颁布、新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统一类似案件裁判尺度有指导作用;
4.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且可能多发;
5.其他对解决审判执行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二)报送或参与评选的案件,不宜具有下列情形
1.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正在再审过程中的;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等不宜公开发布的;
4.公开发布可能引发公众负面评价的;
5.案例比较偏、实践中较少见;
6.案例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已经很明确,不存在争议或认识分歧,或者案例本身不典型;
7.其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的案例。
(三)参与评选的精品裁判文书,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透彻,裁判结果正确,格式制作规范,并具有较强的典型性、指导性。
四、编辑体例
详见附件1:精品案件推荐稿参考式样。
五、报送要求
要求市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前向中院评审办公室推荐备选案件和裁判文书各48个。具体为:刑事类各5个、民事类各30个、行政类(含国家赔偿)各5个、执行类各5个、再审类各3个。
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于2017年3月21日前向评审办公室推荐备选案件和裁判文书各33个。具体为:刑事类各5个、民事类各18个(分别为: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各6个)、行政类(含国家赔偿)各5个、执行类各3个、再审类各2个。
六、评分标准
本次评选采取得分制,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七、评选要求
对市法院和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推荐的备选案件和裁判文书,需由承办案件的业务庭填写《“十大精品案件”评选推荐表》(详见附件2)和《“十大精品裁判文书”评选推荐表》(详见附件3),认真填写推荐理由,市法院由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院印;中院由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中院评审办公室。对报送的备选案件须连同卷宗,精品案件推荐稿一并报送。
评审办公室对市法院和本院业务部门报送的案件和裁判文书,经评审办公室组织初评后,报请评审委员会终评,评出精品案件和精品裁判文书各10个。具体评选活动方案另行制定。
八、表彰与奖励
对被评选为 “十大精品案件”和“十大精品裁判文书”的,要通过召开表彰会的形式在全市法院予以通报表彰,为办案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并列入所在部门当年绩效考核案例任务,在法官入额、法官遴选、晋职、晋级、立功评先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十大精品案件”承办人和相关合议庭法官。同时,要将评选出的“十大精品案件”和“十大精品裁判文书”,上传到济源两级法院内、外网,为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审理案件提供借鉴。
九、工作要求
市法院和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选活动,切实把开展好评选活动作为济源两级法院提高审判质效、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来落实好、执行好。本次评选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市法院和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安排部署,做好统筹协调,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评选工作有效推进,把做好评选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评选活动的开展,使广大一线办案法官树立争先意识和精品意识,促使济源两级法院执法办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联系人:琚磊磊
电 话:5566029
邮 箱:jyzyyjs@126.com
附件:1、精品案件推荐稿参考式样;
2、济源中院“十大精品案件”推荐表;
3、济源中院“十大精品裁判文书”推荐表;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附件1:精品案件推荐稿参考式样
曾明清诉彭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19时左右,未知名驾驶人驾驶未知号牌货车与横穿马路的曾某某相撞后逃逸;后有未知名驾驶人驾驶未知号牌机动车碾压倒地的曾某某后亦逃逸。19时05分许,彭友洪驾驶自有的川A211R9号小型轿车(该车在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途经事发路段时,由于刹车不及,从已倒在道路中间的曾某某身上碾压过去(其自述碾压部位为曾某某胸部),随即停车报警。19时21分,医护人员到场,经现场抢救,确定曾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出具了死亡证明书,载明曾某某死亡时间为19时34分。交警部门亦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图,上述材料显示:道路基本情况为城市道路,双向8车道,道路中心由双实线分隔,事故现场附近无人行横道,路上血迹、曾某某倒地位置、川A211R9号车辆均位于靠近双实线的车道内,周围无拖拉痕迹。同月19日,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出具《DNA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川A211R9轿车前保险杠下部和轮胎上提取的血痕样本属于曾某某。同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尸检报告》,载明检验意见为:“推断曾某某的死因为颅脑、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致死亡,建议进行尸体解剖明确致死方式。”但经彭友洪与曾某某亲属协商,未进行尸体解剖。2011年11月14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未知名驾驶人肇事后逃逸为由,确定未知名驾驶人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载明:彭友洪驾车未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无法证实曾某某死亡是否因与川A211R9号车相撞所致,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由于未找到逃逸车辆,曾某某之父曾明清(系曾某某的唯一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彭友洪、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赔偿因曾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424576.50元。
二、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彭友洪驾车碾压曾某某之前,有未知名驾驶人先后驾车与曾某某相撞并逃逸。未知名驾驶人与彭友洪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每个人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都独立构成了对曾某某的侵权,最终造成了曾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具有不可分性,且每个人的加害行为均是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即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曾某某死亡。因此,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确定彭友洪与肇事逃逸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连带责任对外是一个整体责任,连带责任中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对被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被请求承担全部责任的连带责任人,不得以自己的过错程度等为由主张只承担自己内部责任份额内的责任。在其他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曾明清请求彭友洪承担所有侵权人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1.平安财保蜀都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曾明清310212元;2.彭友洪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曾明清8099.6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之时曾广受关注,一些媒体将本案简化为“三车碾压老人致死,前两车逃逸第三车担责”的标题式报道。部分社会公众从普通情感出发,认为由第三车承担全部责任不合情理,可能助长“谁救谁倒霉”、“好人没好报”的社会心理。然而,从事实层面而言,第三车碾压之时,受害人并未死亡,究竟哪一辆车的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无法确定,但根据尸检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可以确认每一辆车的碾压行为均足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聚合因果关系,行为人之间需承担连带责任。彭友宏发现碾压后果及时停车报警,救助受害人,是履行公民责任的诚信行为,值得赞赏和提倡,而就事件后果而言,由于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分担机制,车主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实际上并不重。但反观肇事后逃逸车辆的未知名驾车人,一方面,在法律上其乃肇事后逃逸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时时有可能被抓捕归案;另一方面,逃逸之后其内心也将时时受到良心的谴责而无法安宁。与主动救助相比,逃逸的后果无疑是更为严重的。
附件2:
济源中院“十大精品案件”评选推荐表
案 件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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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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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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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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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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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
领导审
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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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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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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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济源中院“十大精品裁判文书”评选推荐表
案 件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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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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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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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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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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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
领导审
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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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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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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