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源中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两级法院涉及同一对夫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多起,案件审理环节分布于一、二审及上诉流转阶段。经过了解,以上多起案件的一、二审判决结果不尽一致。主要涉及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包括借款是否到达借款人账户;到达借款人账户后的再次流向;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方面,不同的判决对于以上事实有不同的认定,最终判决结果也各有不同。为了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统一关联案件的裁判标准,避免同案异判,济源中院及时启动民事专业法官会议,在对具体案件进行集体研究的同时,对我市两级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了裁判思路。
与会各专业法官一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与我国当前现实生活中的婚姻财产属性以及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相匹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列明对第三人主张权利不予支持的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是详细列明了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七种情形。按照通知精神,要严格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务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在今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不宜随意做扩大或缩小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