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件办案流程及信息录入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中院执行局报告。
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8日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执行案件办案流程及信息录入
监督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对执行案件办案流程及信息录入的监督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和案件信息录入,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执行质效提高,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的要求,结合济源两级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和结案情况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行案件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第二条 执行案件信息录入按照层级管理的要求,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禁止越权操作。将账号借给他人(包括内勤、书记员)使用,视为自行使用,有关责任自行承担。
承办人是案件信息录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立案庭对执行案件立案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及相关规定,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并准确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系统。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省法院和本院相关文件规定的流程节点时间届满前实施相关执行行为,并全面及时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系统。
第五条 根据《“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执行人员办理执行实施案件,应确保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显示的以下时间节点符合要求:
1.在决定受理案件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发布申报令。
2.执行人员收到案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网络查询,并将查询结果立即告知或移送执行实施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实施人员必须在7日内调查核实。
3.对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控制措施的,必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需出省控制的除外。
4.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程序。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5. 符合拍卖条件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启动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以及以物抵债等程序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6. 执行款具备发放条件的,在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7. 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应自执行实施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案件电子信息内容应与纸质卷宗原始材料一致。执行案件信息录入时间要与案件的实际运行同步,当日完成的当日录入;有特殊情况的,应在工作完成后三日内尽快录入。
第七条 执行案件结案时,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及相关规定,正确确定结案方式,并及时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在案件点击结案前应核对案件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发现未录入及错录的信息进行补录、更正。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核查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及时发现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中显示的流程节点未填写或者填写错误、流程节点超期等执行异常情况和消极执行情况,每周向执行局长书面报告一次,对于必须尽快进行处理的问题,应随时向执行局长报告,由执行局长责令相关执行人员及时整改。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每月对本院执行案件纸质卷宗和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显示的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书面向执行局长报告,由执行局长责令相关执行人员及时整改。
第十条 基层法院可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