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债务案件的诉讼时效有一部分人还不清楚,但有些人却片面地认为是2年,只要超过2年就是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权利法律就不再予以保护,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杨某欠王某19140元,已四年多了,王某诉至法院后,结果王某胜诉,这是为什么?
1996年,杨某在山西省阳城县经营煤矿期间,王某对煤矿投有资金,一同与杨某经营。1996年11月22日,杨某给王某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王某现金壹万玖仟壹佰肆拾元整,1996.11.22,杨某。从此王某离开煤矿,事后,王某曾多次到杨某单位或家里要款,杨某也表示同意付款,但因经济紧张未能支付,王某提起诉讼。杨在庭审中辩称此款已超过诉讼时效2年的期限。
济源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给王某出具借条时,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的期限,王某可以随时向杨主张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杨某支付王某欠款19140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依法维持了原判。